透過實際案例了解
爺爺在生前立了一份遺囑,內容寫道於百年後指定要將位在天母的不動產由最孝順、長期照顧行動不便的父親,卻毫無怨言的長男單獨繼承(排除失蹤的長女、嫁入豪門的次女)。但在遺囑訂定不久之後,長男不幸發生意外死亡,這時候爺爺已經失智沒有行為能力可以去改遺囑了,屆時爺爺百年時,是否可以由長孫辦理遺囑繼承,進行單獨繼承嗎?
先告訴你正確答案:是可以的!往下看支撐答案背後的法規。
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重點摘要
我國民法對於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指定應繼分雖然沒有特別規定,但民法在第1187條中提到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基於這項遺囑自由原則,爺爺指定要將不動產留給長男原則上並沒有不宜之處。
不過當這項指定侵害了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適用民法第1225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的規定。
不過當這項指定侵害了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適用民法第1225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的規定。
在這項案例中,受遺囑指定應繼分的繼承人(長男)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按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長男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長孫代位繼承長男之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