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指定之繼承人,比立遺囑人早過世,其代位繼承人是否可以辦理遺囑繼承



透過實際案例了解

爺爺在生前立了一份遺囑,內容寫道於百年後指定要將位在天母的不動產由最孝順、長期照顧行動不便的父親,卻毫無怨言的長男單獨繼承(排除失蹤的長女、嫁入豪門的次女)。但在遺囑訂定不久之後,長男不幸發生意外死亡,這時候爺爺已經失智沒有行為能力可以去改遺囑了,屆時爺爺百年時,是否可以由長孫辦理遺囑繼承,進行單獨繼承嗎?

先告訴你正確答案:是可以的!往下看支撐答案背後的法規。


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重點摘要

我國民法對於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指定應繼分雖然沒有特別規定,但民法在第1187條中提到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基於這項遺囑自由原則,爺爺指定要將不動產留給長男原則上並沒有不宜之處。

不過當這項指定侵害了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適用民法第1225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的規定。



 
在這項案例中,受遺囑指定應繼分的繼承人(長男)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按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長男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長孫代位繼承長男之應繼分。

 
 

在遺囑中交代後事怎麼處理有強制力嗎?

若是對自己過世後的財產處分有特別的要求,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並按照法律規定做成遺囑,延長對財產支配的權利。

一分鐘了解-了解遺囑的五種正確寫法

在寫遺囑前,應先了解遺囑的概念、認識遺囑的法律效力及如何簡略地判斷一份遺囑是否為有效?

繼承登記與遺囑內容相抵觸,這份遺囑還有效力嗎?

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且經地政事務所認定為有效遺囑,小女兒可持該份遺囑進行繼承登記,推翻公同共有登記的事實。

代筆遺囑用電腦打字或交給助理協助紀錄是否違反規定?

只要打字紀錄內容完全符合立遺囑人之真意,這份代筆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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