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時要辦理繼承及遺產稅申報? -全謹代書事務所
  • 祖父母過世,孫輩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全謹代書事務所
    祖父甲不幸過世,女A、子B及孫輩的孫女D、孫子E,在知悉祖父死亡三個月內就立刻向祖父最後戶籍的管轄法院聲請拋請繼承,但法院卻以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進者未拋棄繼承,而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請。
  • 拋棄繼承之盲點-全謹代書事務所
    祖父死亡留有約3000萬的遺產,由於祖母也在三年前也已經死亡了,依民法規定由其子女A、B、C三人平均繼承。但B心想自己年事已高不如由其子女甲及乙來代位繼承,也可省去日後移轉給子女的相關稅費、規費及代書費,所以也就向祖父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
  • 如何認定房地合一稅之持有期間、交易日、取得日 -全謹代書事務所
  • 分析因【夫妻贈與】取得不動產,日後出售時所應適用的房地交易所得稅 -全謹代書事務所
    (一)房地交易所得稅新舊制如何認定?
     1. 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判斷適新制或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2. 前項所述取得日在104/12/31已前,則適用舊制的房地交易所得稅前項所述取得日在105/1/1以後,則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從配偶原取得日算至出售日
     3. 新舊制以房地之取得日來區分,不會受贈與日所影響
  •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分得房地如以子女之名義登記,需繳納贈與稅 -全謹代書事務所
    [案例]
           甲育有子乙及女丙,在士林區有一筆透天厝,甲以其透天厝與丁建設公司合建,條件是可分得四戶房屋。甲心想自己年事已高且子女也需成家立業,恰巧可利用此次的機會來分配財產給子女,就請建設公司日後分別各登記兩戶給兒子及女兒,新屋完工後,甲也未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後國稅局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顯有視同贈與之情事,向甲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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