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將「以房養老」搭配「安養信託」?
「以房養老」指一定年齡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設定抵押給銀行,房屋進行鑑價後估算放貸額度,再由銀行分期給付,每月給房屋所有權人生活費及養老金。而不像一般的房貸需要按月還款(本金及利息)。
「安養信託」指委託人和銀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財產交付給銀行,由銀行依約管理及處分該財產,信託期滿時,銀行再將專戶中的信託財產交付給受益人。
將「以房養老」搭配「安養信託」是向銀行辦理「以房養老」貸款的同時簽訂「安養信託」契約,除了可以按月取得養老金,也約定將部分養老金撥入專戶當作「緊急預備金」,以支付緊急重大醫療等費用。
二、「以房養老」搭配「安養信託」之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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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奶奶在晚年身邊只有少數現金,因醫療費的增加,讓她在生活上越來越困難,便以名下的房屋向銀行申請「以房養老」貸款,房屋進行鑑價估算放貸額度後,老奶奶每個月約可以拿到5萬元的生活費。
老奶奶想到,如果日後自己失智要去住安養院,需要先預留安養院的費用,便在申辦「以房養老」貸款的同時和銀行簽訂「安養信託」契約,約定將「以房養老」每月撥款下來的部分金額 2萬元存到信託專戶中,自己留3萬元在身上當生活費,並指定好要住的安養院以及支付信託財產的方式,當信託契約期滿時,銀行將信託專戶的存款,每個月給付給指定的安養機構。
受託人處分和管理信託財產時,給付予機構安置的費用要得到「信託監察人」的同意,若老奶奶的信託監察人為她失智後的「監護人」,而該監護人為不孝子,意圖要把該信託財產挪為他用,但如果先前老奶奶和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內容有約定「信託契約期滿時,銀行要將信託專戶的存款,按月付給指定的安養機構」,就有該信託契約和受託人來制衡監護人控制所有信託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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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劃「安養信託」的優點
- 信託財產具獨立性:信託財產和受託人自有財產是分開來的,因此信託財產不會變成受託人自身的財產。
- 信託資金專款專用: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內容,處分及管理信託財產。
- 協助給付醫療照護費用:當有重大緊急醫療費用需要支付時,可以用信託專戶裡的存款來給付。
- 做為資產傳承的工具:可以特定的遺產繼承人為受益人,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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