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保單原本的用途是為了保障生活,但當有負債的時候,債權人是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單解約,用解約金償還債務的。
判例分析說明
依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甲(債務人)積欠銀行(債權人)債務未償還,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照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壽險保單,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命令保險公司將解約金支付給銀行。但甲不服,表示異議。
法院執行的理由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債務人財產
法院認為具有金錢價值者(保單),皆屬於財產,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法院執行的理由二:保險終止權並非專屬要保人
法院依照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在此案例,債務人甲符合以上情形而終止壽險契約時,所謂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應償付「解約金」,換言之。保險終止並非只可以由要保人進行,也可透過法院通知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的理由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三款,銀行可以透過法院命令,禁止甲對保單進行任何變更或領取解約金。主要是為了原本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償還銀行。
總結上述理由,法院為了保障債權人,必要時可以直接發強制執行命令給保險公司,用解約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