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鬱症患者躁期發作時,因為脫離現實而無時間感,展現過度忙碌,且無法控制的狀況,瘋狂購物但事實上經濟無力負擔,讓家人不知道該怎麼辦。
這時可以依照患者受病情影響的判斷力申請監護/輔助宣告,這時可以多一個人為財產做把關,保障患者的權益。
但躁鬱症表現程度到哪才需要聲請,由這篇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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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符合監護宣告的依據
- 通常認定符合的疾病狀態:嚴重慢性化之躁鬱症
- 舉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 內文:「因躁鬱症惡化,喪失語言及辨識能力,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
- 不符合的疾病狀態:預後良好之躁鬱症,根據病人當前狀況來推估未來經過治療後恢復良好,這時聲請監護宣告可能無效。
-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或多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指定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與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 受監護宣告人自己所做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都須要由監護人完全代理。
判斷符合輔助宣告的依據
雖然有躁鬱症,但過往須有疾病史記載,或其他事證,佐證其確有處理需受輔助行為時,其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即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
舉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輔宣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內文:「近年來頻繁發病住院,足見其精神疾患即使經過治療仍難以長期保持穩定。再者,乙○○發病時有衝動購物之行為,可見其自我照顧及管理財務能力已受疾病影響,若遇不肖人士,恐因缺乏判斷力而受騙。」
輔助宣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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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助宣告人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仍保有主導權,但在重大法律行為就須要輔助人的「同意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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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助宣告人做下列行為須要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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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當老闆、負責人、自己做生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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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擔保、贈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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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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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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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汽車、重要財產抵押、買賣、租賃或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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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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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由輔助人或申請權人另向法院申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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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輔助宣告是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尚包括消費躁鬱症患者,這時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重大經濟決定時,得經由輔助人同意。
- 哪些行為需輔助人同意,在法院裁定時提出界定範圍。
- 用判決看更清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輔宣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 內文:「需要輔助人同意的行為:1.申辦信用卡及金融卡、提款卡,以及申辦及處理銀行或郵局等金融帳戶。2.申辦電信門號、申辦及購買手機、電話。」
病情好轉時可聲請撤銷
如果經過治療而恢復良好,並且有診斷證明佐證,本人或家屬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法院會進行審查當事人的情況,如果法院認為受監護/輔助的原因消滅,即不用再受到監護/輔助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