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分得房地如以子女之名義登記,需繳納贈與稅 -全謹代書事務所

若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合建後分回建物之某戶別),日後若將所分得的房屋以子女之名義為登記者,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需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案例]
       甲育有子乙及女丙,在台北市士林區有一棟透天厝。甲以其透天厝與丁建設公司合建,條件是可分得四戶房屋。甲心想自己年事已高且子女也需成家立業,恰巧可利用此次機會來分配財產給子女,於是請建設公司日後分別各登記兩戶給兒子及女兒。但新屋完工後,甲未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而後國稅局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有視同贈與之情勢,向甲補徵贈與稅。

[案例解析]
  1.  房屋完工後,乙丙經登記後取得所有權,除須申報繳納贈與稅外,另須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2. 應以取得使用執照之日為贈與日(贈與行為發生日),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贈與稅。
  3. 甲父將土地出售給建設公司及將分得之基地應有部分,贈與給乙丙,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依法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4. 如在【拆除舊建物前】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相關條件,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將所有權移轉於權利人,方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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