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育有子乙及女丙,在台北市士林區有一棟透天厝。甲以其透天厝與丁建設公司合建,條件是可分得四戶房屋。甲心想自己年事已高且子女也需成家立業,恰巧可利用此次機會來分配財產給子女,於是請建設公司日後分別各登記兩戶給兒子及女兒。但新屋完工後,甲未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而後國稅局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有視同贈與之情勢,向甲補徵贈與稅。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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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房屋完工後,乙丙經登記後取得所有權,除須申報繳納贈與稅外,另須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 應以取得使用執照之日為贈與日(贈與行為發生日),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贈與稅。
- 甲父將土地出售給建設公司及將分得之基地應有部分,贈與給乙丙,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依法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 如在【拆除舊建物前】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相關條件,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將所有權移轉於權利人,方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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