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監護宣告簡介
詳細介紹請參考:【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及常見問題?】
監護宣告,原名為「禁治產宣告」,顧名思義就是禁止獨立處分自己的財產。
監護宣告目的在於保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的利益,並兼顧社會交易的安全。後來因為名稱觀感不好,以及其制度目的在於保護精神能力有欠缺之人,而非剝奪其權利,在2008年正式改名為「監護宣告」。
二、為什麼需要監護人
因為受監護宣告後,當事人在法律上就是完全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人自己所做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都須要由監護人完全代理,並由法定代理人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下做出決定,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三、監護人資格限制
|誰可以替當事人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 當事人本人
- 當事人之配偶
- 當事人四親等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誰不得擔任監護人
有以下情形時,不得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 未成年人(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 失蹤者
- 受監護宣告之人受安置的機構相關人員(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配偶、4親等內血親或2親等內姻親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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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親等樹狀示意圖
P.S.血親親等之計算方法如下:
直系血親:從「我」出發,一世為一親等(如:我與爸媽為一親等、與爺爺奶奶則為二親等)
旁系血親:從「我」出發,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你要計算的對象,加總即可(如:要計算我與表姐為幾親等,須先往上找到同源的爺爺奶奶(2親等),再往下算到阿姨(+1),再找到表姐(+1),合計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 親等計算方式
四、監護人權責
|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就可以幫受監護宣告人決定所有的事情嗎?
關於監護人所代為的相關決定都必須以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為首要重點。在一般生活、醫療、養護等事宜上,監護人必須妥善照顧受監護宣告人、尊重受監護宣告人的意見及感受。而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除法定監護人可領取的報酬外,監護人只能在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的狀況下才能使用或代為處分。
|監護人能使用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嗎?
監護人不可以使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也不能拿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去投資。此外,攸關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住所(例如:買賣不動產、出租住所),因為此舉會對受監護宣告人有重大影響,需取得法院許可,監護人才能代理進行。如果監護人執行職務上,有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受監護人有所損害,監護人也必須負賠償責任。
五、監護人不適任該怎麼辦?
若事實足認該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人職務,或不符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時,法院可以依聲請人之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不適任的情形舉例,如:監護人無故失蹤、侵佔受監護人之財產等。
而聲請改定監護人需要有一定的作業時間,為了避免這段期間內該監護人出現濫權行為,在裁定確定前可依聲請或職權命令做出暫時處分,確保受監護人的權益。
全謹代書-監護(禁治產)或輔助宣告-收費標準-代書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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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監護(輔助)宣告基本費用 | 20,000元 |
如案件有其他家屬異議須爭取監護權、或須陪同出庭、額外撰寫書狀等 | 另計 |
海外授權相關文件(如人在國外) | 不收費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 不收費 |
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 |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
監護或輔助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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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 |
2 | 擬擔任監護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 |
3 | 擬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申請輔助宣告不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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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醫師診斷證明書 | |
5 |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
6 | 擬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印章 | |
7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 (人不在國內) | |
8 | 醫院司法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1.5萬 | |
9 | 法院規費新台幣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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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業務(須先完成或同步監護宣告之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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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 | 16,000元起 | 請參考:繼承代書費代辦服務 | |
拋棄繼承 | 6,000元起 | 請參考:拋棄繼承計價基礎 | |
限定繼承 | 12,000元 | 請參考:聲請監護宣告代辦服務 | |
選任特別代理人 | 15,000元 | 請參考: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