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方法-為何要使用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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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文章,相信你對拋棄繼承的流程已經有初步的認識,這篇文章則是在探討拋棄繼承程序中「書面通知」的意涵,先跟著文章脈絡先複習拋棄繼承的小知識,再進一步瞭解關於書面通知的細節吧!

目錄:
 
1. 何謂民法上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順序
 2. 拋棄繼承所需應備文件
 3. 為何拋棄繼承需要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4. 存證信函通知示例
 5. 拋棄繼承時效

一、何謂民法上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順序

民法1138條之「順位繼承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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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稱謂 附註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包含子輩(子女)、孫輩、曾孫輩等。
  • 未出生之胎兒也包含在內。
  •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輩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子輩的繼承人,而成為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先需要拋棄繼承的那些人。若該代位繼承人還有子女(曾孫輩),曾孫輩的繼承地位也會向上一親等,變成孫輩的地位
  • 按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順位 父親與母親
  • 如亡者被他人收養,這裡的父親與母親是指養父、養母。
  •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生父、生母並無繼承權,無須拋棄繼承。
三順位 兄弟姊妹
  •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被收養的兄弟姊妹。
  • 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
四順位 祖父祖母
  • 包含內外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拋棄繼承的順序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 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二、拋棄繼承所需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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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所需文件 備註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I. 書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章相符
II. 須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2 繼承系統表 #如繼承人已過世需載明死亡日期
3 除戶謄本 包含
1.被繼承人
2.如某繼承人已死亡
4 現戶戶籍謄本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5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須帶印鑑章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6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章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7 媽媽手冊、體檢證明書 #拋棄繼承人為胎兒
8 拋棄通知書收據 I. 可憑藉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作為通知的收據
II. 為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9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由法定代理人切結
10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11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12 海外授權書或委託書 I. 授權書經駐外館管處驗證
II. 委託書經公證處公證
13 海外拋棄繼承聲明書
14 海外出生證明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15 海外親屬證明文件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16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7 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影本
18 國外有效護照影本
  
代書幫您準備的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狀
2 繼承系統表
3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如有拋棄繼承人未滿18歲)
4 存證信函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三、為何拋棄繼承需要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在上述「代書幫您準備的文件」表格中有看到一項「存證信函(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嗎?辦理拋棄繼承為什麼還需要寄存證信函?寄給誰呢?

根據民法§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從法條可得知,若要讓繼承法律關係儘早塵埃落定,在自己辦妥拋棄繼承的同時,最好以寄送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告知對方已成為應繼承之人,若要辦理相關程序,須在時間內盡快辦理完成。

須額外注意,拋棄繼承僅有對「有辦理拋棄繼承」的人發生效力,若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輪到自己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則自己就得繼承該筆財產or債務。因此當繼承開始時,最好通知所有繼承權人,無論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都能保障彼此權益

書面通知的方法之一: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告知」與「留存證據」,按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為了不發生收件人謊稱未收到信件,或是以不知情三字規避相關義務,寄送存證信函(掛號信函)是最保險的方式,也同時能透過郵局留存副本維護自身權益。

四、存證信函通知示例
 


五、拋棄繼承時效限制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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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拋棄繼承-所需費用
拋棄繼承代辦基本費用
6,000元
若增加一位拋棄繼承人或有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800元/位
通知未會同拋棄繼承人(存證信函)
不收費
代調閱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2,000元
案例一
  • 父親過世,有配偶及三位未成年子女,共4位拋棄繼承人會同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
  • 代書費 = 6000(基本費) + 3x800 = 8,400元。
  • 以上費用不包含法院裁判費1,000元。
案例二
  • 父親過世,配偶早已過世,有一位女兒、女婿、及一位未成年的孫女。
  • 代書費 = 6000(基本費) + 2x800 = 7,600元。
  • 女婿雖非繼承人,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須代為未成年子女行使法律行為(拋棄繼承),也需準備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相關資料,仍算一位人頭800元。
  • 以上費用不包含法院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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