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系列文章複習:【一分鐘教您-如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看完上述文章,相信你對拋棄繼承的流程已經有初步的認識,這篇文章則是在探討拋棄繼承程序中「書面通知」的意涵,先跟著文章脈絡先複習拋棄繼承的小知識,再進一步瞭解關於書面通知的細節吧!
目錄:
1. 何謂民法上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順序
2. 拋棄繼承所需應備文件
3. 為何拋棄繼承需要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4. 存證信函通知示例
5. 拋棄繼承時效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次序 | 稱謂 | 附註 |
---|---|---|
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
二順位 | 父親與母親 |
|
三順位 | 兄弟姊妹 |
|
四順位 | 祖父祖母 |
|
|拋棄繼承的順序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 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二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三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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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所需文件 | 備註 | |
---|---|---|
1 | 拋棄繼承聲請書 | I. 書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章相符 II. 須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
2 | 繼承系統表 | #如繼承人已過世需載明死亡日期 |
3 | 除戶謄本 | 包含 1.被繼承人 2.如某繼承人已死亡 |
4 | 現戶戶籍謄本 |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
5 |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須帶印鑑章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
6 |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章 |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
7 | 媽媽手冊、體檢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為胎兒 |
8 | 拋棄通知書收據 | I. 可憑藉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作為通知的收據 II. 為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
9 |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 由法定代理人切結 |
10 |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
11 |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 |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
12 | 海外授權書或委託書 | I. 授權書經駐外館管處驗證 II. 委託書經公證處公證 |
13 | 海外拋棄繼承聲明書 | |
14 | 海外出生證明 |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
15 | 海外親屬證明文件 |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
16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17 | 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影本 | |
18 | 國外有效護照影本 |
代書幫您準備的文件 | ||
---|---|---|
1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
2 | 繼承系統表 | |
3 |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如有拋棄繼承人未滿18歲) | |
4 | 存證信函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
三、為何拋棄繼承需要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在上述「代書幫您準備的文件」表格中有看到一項「存證信函(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嗎?辦理拋棄繼承為什麼還需要寄存證信函?寄給誰呢?
根據民法§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從法條可得知,若要讓繼承法律關係儘早塵埃落定,在自己辦妥拋棄繼承的同時,最好以寄送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告知對方已成為應繼承之人,若要辦理相關程序,須在時間內盡快辦理完成。
須額外注意,拋棄繼承僅有對「有辦理拋棄繼承」的人發生效力,若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輪到自己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則自己就得繼承該筆財產or債務。因此當繼承開始時,最好通知所有繼承權人,無論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都能保障彼此權益
|書面通知的方法之一: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告知」與「留存證據」,按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為了不發生收件人謊稱未收到信件,或是以不知情三字規避相關義務,寄送存證信函(掛號信函)是最保險的方式,也同時能透過郵局留存副本維護自身權益。
在上述「代書幫您準備的文件」表格中有看到一項「存證信函(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嗎?辦理拋棄繼承為什麼還需要寄存證信函?寄給誰呢?
根據民法§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從法條可得知,若要讓繼承法律關係儘早塵埃落定,在自己辦妥拋棄繼承的同時,最好以寄送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告知對方已成為應繼承之人,若要辦理相關程序,須在時間內盡快辦理完成。
須額外注意,拋棄繼承僅有對「有辦理拋棄繼承」的人發生效力,若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輪到自己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則自己就得繼承該筆財產or債務。因此當繼承開始時,最好通知所有繼承權人,無論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都能保障彼此權益
|書面通知的方法之一: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告知」與「留存證據」,按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為了不發生收件人謊稱未收到信件,或是以不知情三字規避相關義務,寄送存證信函(掛號信函)是最保險的方式,也同時能透過郵局留存副本維護自身權益。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