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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監護宣告時,需要提供一項應備文件是: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你可能會想說我有提供上頭寫著【失智症】【需全天候照顧】的診斷證明書,法院為什麼還要再安排精神鑑定呢?或著家人很明顯已經失去判斷的自主,為什麼還需要醫生來診斷?
司法精神醫學
司法精神醫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司法精神醫學是以醫學角度判斷個案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並提供法院相關證據做為參考,這就是一般俗稱的司法精神鑑定。
司法精神鑑定的服務簡介
由醫師診斷,並製作報告書給法院,由法院來評斷是否能夠核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在聲請監護宣告裡,會是一個很好「證明」的文件。一般來說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1. 一般流程(指定鑑定醫師):透過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進行鑑定→經衛生局審查→社會局完成需求評估。
2. 併同辦理流程(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透過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進行鑑定→經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診斷證明
依照各醫院所規定,向醫師申請診斷證明書。每間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的價錢不同。
總結
診斷證明與精神鑑定不同。前者為醫院醫師所開立,後者為法院指定之醫師或醫院所做的檢查之報告。有診斷證明及身心障礙,不代表聲請監護宣告一定通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