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公務員的家屬是否還能繼續領撫卹金呢?首先,我們需要先釐清拋棄繼承的標的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接下來我們只需要判斷「撫卹金是否屬於遺產」,若屬於遺產,則會因為家屬做拋棄繼承而無法繼續領取撫卹金;反之,若不屬於遺產,就不會受到拋棄繼承影響。究竟撫卹金是否屬於遺產,我們花一分鐘繼續看下去吧!
爭點:公務員撫卹金算遺產嗎?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民國25年12月12日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遺族恤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既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
更近期的判決,則是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39號判決中提到的:「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之撫卹給與,乃國家為實現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各項退撫給與係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基金支給,並非公務人員之私產,故公務人員去世時,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撫卹金,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族生活無依,自有別於依法得繼承之遺產。」
從司法院解釋書到102年法院判決,皆明確指出遺族撫卹金「並不屬於遺產」,因此拋棄繼承並不會影響家屬領取撫卹金的資格喔!
參考法條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
- 民國25年12月12日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遺族恤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既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亡故者債務,如非基於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應由該遺族負償還責任,即不得以領受恤金之故令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