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年長父母的財產被其他手足動手腳?聲請監護宣告與暫時處分,保障家人的不動產
子女爭奪家產乃兵家常事,為了家產撕破臉的手足不在少數,本文聚焦在如何以「聲請監護宣告」及「聲請暫時處分」來保護父母的財產。
案例說明
A、B、C三兄妹對「富有」的定義大相徑庭,儘管大哥A與二哥B已分別接管家中事業,卻仍不滿足於現況。
父母近年來雙雙失智,幾乎無法正常為意思表示,長期由妹妹C擔任照顧父母的角色。
A和B聯手想趁著父母失智,私下將5棟大安區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到兩人名下,此行徑被C發現,C氣憤之餘,也希望透過一些方式來保全父母的財產免於被A和B過戶。
聲請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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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成年人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表達意思、接受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在此案例中,父母因失智喪失意思表示能力,C能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請法院選任監護人,代為並代受法律行為。
監護宣告裁定前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監護宣告裁定的過程通常需要花3至6個月的時間,在這段空窗期,為了避免財產被偷偷過戶,則可以透過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相關不動產即將被處分之事證,另外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