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材參考自112.02.07臺北地檢法律講座
新聞摘要
田姓婦人持亡夫存摺及印章到郵局提領存款,具遺產繼承權的亡夫前妻賴姓女兒獲悉後,憤而提告偽造文書及詐欺,法官認為田婦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及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的正確性,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6個月徒刑。
繼承順位小學堂
上述新聞案例中,根據民法1147條及1138條,我們可以確認田姓婦人(亡夫配偶)與賴姓女兒(亡夫與前妻生的女兒,是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確為合法繼承人。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爭議:侵佔及偽造文書
原則上遺產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要對遺產進行任何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儘管亡者在生前將存摺及印章交給某位繼承人保管,且同意該人提領款項,但當死亡發生時,這份效力也隨之消滅。
本案田婦在丈夫死後隔日持亡夫存摺及印章到郵局提領35萬元,並未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填寫提款單或取款憑條、恣意蓋丈夫的印章交給銀行承辦人員進行提款,就可能會涉及侵佔及偽造文書等罪。
若提領出來的錢是用來辦在辦理喪葬事宜呢?
關於民法第550條,實務見解認為交代後事性質上屬於條文但書所規定的「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委任關係。若死者生前有表示其存款可用於其喪葬或醫療事宜,提領的繼承人主觀上也沒有侵占故意,是不會涉及侵占。
需注意的事,是必須評估提領出來的金額是否合理、與支出的費用相當,若金額遠高出支付費用的話,還是有可能會構成侵占!
參考條文
-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01條偽造私文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6條偽造私文書「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