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發生租客退租數年後,回到該租屋處墜樓身亡;抑或是罹患重病想不開的婦人,選擇到友人居住的租屋處跳樓自殺身亡,導致房屋成為「凶宅」的事件,而最大的苦主不外乎是屋主,需要面對房子成為凶宅後房價大幅下跌、欲脫手卻乏人問津的窘境。這樣的情況發生時,屋主能夠向誰求償?若從十樓跳下去,墜落在五樓陽台身亡,幾樓才算是凶宅呢?凶宅的認定標準又為何?
凶宅定義
判決實務常引用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內容進行初步認定(我國法院對凶宅認定標準並未統一,以下認定標準僅供參考,仍需以實務判定為準):
- 事故時間在「賣方持有產權期間」
- 事故地點在「屋內專有部分(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如:專有陽台」
- 發生凶殺、自殺、陳屍屋內等「非自然死亡」
- 或是未陳屍屋內,但是在屋內求死並身亡(如:跳樓並不會陳屍在屋裡)
而法院在實務上認定多採嚴格的認定方式,必須是在大樓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且致死」才算是凶宅,簡單來說,死者當初求死行為發生在哪戶,該戶就是凶宅。
凶宅造成房屋減損價值
在第一段提及的案例中,房子成為凶宅後都有一定程度的房價下跌,例如:原價值1433萬的房子,因前租客跳樓身亡成為凶宅,鑑價後僅剩1062萬元,這中間造成三百多萬房屋價值的減損。然而,儘管前租客是送醫的過程中才失去呼吸心跳,而非墜樓當下立即死亡,這樣屋主就該認賠、當作自己倒霉嗎?
屋主該向誰求償?亡者之繼承人?
若能認定亡者跳樓身亡前,旁人無過失責任、直接或間接造成亡者跳樓的事實,屋主是可以按民法「物之瑕疵」相關規定向亡者的親屬請求損害賠償。(損賠範圍不僅限於房價貶損,請道士作法的費用支出、營業損失等亦可請求賠償)
若不想被求償,亡者的親屬可以按民法1174條,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除事後賠償責任。
不過,亦有繼承人均已辦妥拋棄繼承,屋主轉向遺產管理人求償,要求在遺產範圍內賠償,經過法院審理後,判遺產管理人必須就遺產範圍內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