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的父親長年在印尼投資經商,近二十年的時間未陪伴在妻兒身邊,聚少離多的相處模式下,感情仍算融洽,三個子女跟著媽媽在臺灣生活。媽媽不幸因事故逝世後,為了父親晚年有個伴能相互照應,子女鼓勵父親再婚,因此父親又在印尼與當地女子結婚,相伴終老。父親過世時僅留下了一棟市值6000萬元的房子,未留下任何遺囑,子女在處理父親後事時,就為了遠在印尼的二媽是否有可能爭奪遺產感到苦惱。
父親之房地產無法過戶給印尼籍二媽
雖然按我國民法規定,繼承權是沒有分本國籍或外國籍,根據民法第1138與1144條規定,二媽與三位子女是能平均繼承遺產,但外國人在臺灣取得、設定不動產權利則有另外規定。我國針對外國人在臺灣取得、設定不動產權利是採平等互惠原則-按照平等互惠國該國的法律規定:若臺灣人可在該國取得、設定不動產的權利,則該國的人民在臺灣也同樣有上述權利。
p.s. 臺灣與哪些國家有平等互惠關係呢?這裡附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連結【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點擊打開一覽表,就能快速查詢!
▲印尼非臺灣平等互惠國家
在本案中,由於印尼與台灣並非平等互惠國,因此印尼籍二媽是無法辦理臺灣不動產登記。而子女在辦理繼承登記時,必須在「繼承系統表」上加註切結文字:「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繼承系統表示意圖
注意!但印尼籍二媽是可以繼承不動產變賣後的現金,亦能以協議的方式進行遺產分配
雖然因為二媽是印尼籍,無法取得臺灣的不動產登記,因此無法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變賣後的現金以及不動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印尼籍二媽是可以繼承的!實務上針對這樣的案子,還有另外一種做法:假設父親只留有這棟房子作為遺產,子女並沒有想把價值6000萬的房子變賣換成現金的念頭,但又必須顧慮到二媽的權利,則子女們也可以協議自己的既有財產出來分給二媽,只要符合應繼分(6000萬÷4人=1500萬/人)的規定,皆有協議空間。
繼承人身分組合 | 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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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 | 均分 |
房型配偶+父母 | 配偶先取1/2 剩下父母均分 |
房型配偶+兄弟姊妹 | 平日價配偶先取1/2 剩下兄弟姊妹照人數均分 |
配偶+祖父母 | 平日價配偶先取2/3 剩下祖父母1/3(均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