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依簽約、登記、點交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基準日?

同系列文章搶先看:【出售繼承來的房屋,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

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季節,近期有賣房子的人要先判斷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房地合一稅」?
  • 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直接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才需要於五月報稅季節一併申報
  • 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原則上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屬於分離課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就無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我們該如何分辨該在哪一年的五月份申報併入綜合所得?
判斷上是以簽約日登記日交屋日做為基準點呢?


案例分析

蔡小姐買父親名下一間別墅。112.11.20訂立契約(簽約日),113.01.02完成移轉登記(登記日),並在113.01.10出售過戶完成到買方名下(點交日)。

案件雖然在112年11月20日完成簽約手續,但在113年1月2日才確切過戶完成(登記日),該所得計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該在民國114年的5月才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而非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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