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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季節,近期有賣房子的人要先判斷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
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季節,近期有賣房子的人要先判斷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
- 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直接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才需要於五月報稅季節一併申報。
- 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原則上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屬於分離課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就無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但繼承取得、夫妻贈與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取得有例外規定
- 同場加映:【分析因【夫妻贈與】取得不動產,日後出售時所應適用的房地交易】
如果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我們該如何分辨該在哪一年的五月份申報併入綜合所得?
判斷上是以簽約日、登記日、交屋日做為基準點呢?
案例分析
蔡小姐買父親名下一間別墅。112.11.20訂立契約(簽約日),113.01.02完成移轉登記(登記日),並在113.01.10出售過戶完成到買方名下(點交日)。
案件雖然在112年11月20日完成簽約手續,但在113年1月2日才確切過戶完成(登記日),該所得計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該在民國114年的5月才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而非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