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多數決同意即可

幾乎所有的遺產繼承(除非過世家人的銀行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繼承移轉可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都必須先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完稅證明書,原則上取得遺產稅稅單需在2個月內繳納,如未繳納可能會有滯納金及利息的產生。
在遺產尚未協議分割及如何歸屬之前,誰先墊付遺產稅就會是一個大問題。

這時可採用「存款抵繳」,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尚未繼承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由部分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之方式進行,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繼承人間對於是否要以存款抵繳,繳納遺產稅沒有共識,而對於想要透過存款抵繳繳納遺產稅的繼承人,可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應繼分合計 繼承人要以多數決的方式辦理存款抵繳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未超過  2/3
  • 同意存款抵繳之繼承人,人數要超過1/2
  • 且繼承人的應繼份合計要超過1/2
超過  2/3
  • 不用管同意存款抵繳的人數
  • 只要繼承人的應繼份合計要超過2/3
案例分析
亡者張先生之遺產總額為8,7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600萬元,遺產中有銀行存款1,000萬元,留有配偶及3位子女,共計四位繼承人而每位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都為1/4 (同場加映:一分鐘了解「法定應繼分」及「特留分」),只要其中3位繼承人同意申請存款抵繳,即符合上述繼承人過半數應繼分合計過半之多數決要件,即可申請以被記繼承人之銀行存款來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申請可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另外要注意,若剛好有半數繼承人同意,仍不符合要件,必須要超過半數才能符合多數決要件。例如:有四位繼承人,但只有其中二位同意,這樣是不符合申請要件。

 ▲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國稅局官方申請書範例
 ▲國稅局官方同意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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