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子女的財產,父母過世後會不會被追回來?

案例分析

陳先生於113年過世,有三位繼承人(已離婚留有三位子女),
留下的遺產有一間天母的套房與存款3000萬,因沒有留下遺囑,按民法規定三個子女平均繼承,每人的應繼分皆為遺產總額的1/3(同場加映:【誰有繼承權?繼承比例為何?】),但繼承人經由國稅局查詢父親遺產資料的時候,赫然發現父親生前有將一筆中山區的房子先行贈與給長男,但當時父親已經失智,那麼其他兩位子女有機會向法院主張撤銷此贈與行為而歸為遺產

陳先生當時已經失智,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基本上,其他子女用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並不能完全證明父親當時贈與是無行為能力的或是行為能力有瑕疵的。
主要原因在於無法證明「陳先生當時贈與行為」的精神狀態是否確實受到病症影響,或是精神狀態受到影響是否已到無效程度的問題。換言之,這樣的贈與行為仍然是有效的(無法撤銷)。


一般人認為手上有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就不用再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不過這樣得冒著證據不足的風險向法院主張權利,因為法院無法判斷個案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

同系列文章搶先看:【辦理監護(輔助)宣告,即便有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仍須做司法精神鑑定

提早做預防的準備

|作法一:監護宣告

如果不動產要出售、贈與、房貸,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請領印鑑證明。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如果當事人的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審核的標準,便無法順利核發印鑑證明。

植物人、精神疾病患者或是失智長輩,已經無法表達自身意願,如果身上留有財產需要處理時,家人必須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才能進行處理。



|作法二:遺囑註明


如果家人生前贈與,擔心自己過世後會有生前特種贈與的問題,當初有表示或在遺囑中表示不用歸扣,就可以免予扣還。

因此,了解歸扣可以透過生前贈與,可以提早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也可以避免子女為此有所紛爭。


加映:【特種贈與之歸扣-全謹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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