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人對於寫遺囑的觀念已逐漸改觀,不再固守「遺囑是有錢人家才在做的」、「我人還活得好好的為甚麼要寫遺囑」的想法,積極於生前、意識清楚時事先做好遺產分配,免去百年後家人、子孫為了分配財產鬧得不可開交的情況發生。全謹代書想利用這篇文章,讓更多人了解預立遺囑的必要與重要性!
|目錄|
|目錄|
寫遺囑的好處,正是能解決上述表列那10項問題,並且避免衍生出更多疑難雜症。以下分點解析,把必須預立遺囑的理由通通告訴你!
1. 繼承人中有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瑕疵的人(如:失智、智能障礙):
- 此情況不僅限是辦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如:就醫確診患有失智症,但家人並未替他們申請監護宣告),倘若當事人的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審核的標準,屆時要到戶政事務所聲請印鑑證明時會無法順利核發,造成遺產無法順利分割。
2. 繼承人中有人有債務:
- 債務人的債務包含幫他人作保證(從債務)。
- 透過遺囑可以是事先預防,當有債務的繼承人不願意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時,仍可排除該債務人。
- 繼承人有債務時,而沒有主動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或是僅透過分割協議的方式來放棄他的法定應繼分,債權人有權利透過下列方式主張:
-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而查封該繼承人所繼承人的遺產
- 或是透過訴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 最好的方式還是請有債務的繼承人自行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若是以分割繼承來放棄的時候(債權人可能會向法院訴請撤銷此遺產分割協議,向法院主張該人有脫產行為),有一定程度的風險;但若用遺囑來指定,即便該位有債務之繼承人不願意或忘記拋棄繼承,也能將遺產交付到特定沒有財務危機的其他繼承人手上。
3. 繼承人失蹤、行蹤不明:
- 若被繼承人沒有預先立好遺囑,則需要「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才能進行「協議遺產分割」。
- 繼承人當中有一人失蹤沒有辦法繳交應備文件,則協議遺產分割便無法順利進行。
4. 繼承人被通緝或坐牢:
- 與第二點概念相同,若被繼承人沒有預先立好遺囑,則需要「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才能進行「協議遺產分割」。繼承人當中有一人被通緝、坐牢,導致沒有辦法繳交應備文件,則協議遺產分割便無法順利進行。
5. 繼承人在海外:
- 繼承人人在海外不回台辦理繼承手續較為不方便,因需要繼承人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繼承相關授權,但可能因為在海外待久了,已經沒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甚至是被除籍),此時若沒有台灣有效護照,也就沒有辦法證明你是戶籍謄本上的繼承人,無法順利繼承遺產。
6. 要指定給遺贈人(例如:爺爺想要跳過兒女,把遺產留給孫子):
- 因為受遺贈人並非繼承人(孫子不是爺爺的繼承人參考民法§1138繼承順位),如果沒有透過遺囑來做遺贈,亡者是無法將遺產移轉給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遺贈人)。
同場加映:【遺囑內容涉及遺贈時,應一併指定遺囑執行人以阻絕紛爭】
7. 後代子女感情不融洽,預期將來繼承人無法遵守遺願:
- 若未事先立下遺囑,日後兄弟爭產,只要其中一人不拿出印章來蓋,則可能導致繼承無法順利辦理。預立遺囑的話,只需要是繼承人之一,就能憑遺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過戶,無需其他繼承人的印鑑章、印鑑證明、便章等。
- 再者,沒有遺囑的時候,其中一人不願意提出應備文件,大家就沒辦法執行亡者遺願。
8. 想or不想把某些遺產留給特定繼承人:
- 例如長輩欲將起家厝(有傳承意義的祖產)特地留給長子或長孫,則需要透過遺囑載明,才能將特別的遺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9. 沒有要做生前贈與或買賣不動產的:
- 做遺囑是一種分配財產的方式,另一個選擇則是在生前進行買賣贈與,但生前的買賣贈與需要繳納一大筆稅賦,並不是每個人願意、或是每個人都有能力給付的,撇除買賣贈與,遺囑便成為最後一道防線。
10. 沒有繼承人,想把遺產給姪兒、外甥、好友、幫傭、慈善機構:
- 沒有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時,所有遺產就會歸屬國有,而其他上述提及的對象或是女友、同居人等人都不是法定的繼承人,所以需要透過遺囑來完成遺贈(給財團法人也算是遺贈)。
同場加映:【誰有繼承權?繼承比例為何】
p.s. 需要額外注意的是,遺囑必須是符合民法規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否則只會淪為遺言,無法成為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喔!
p.s. 需要額外注意的是,遺囑必須是符合民法規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否則只會淪為遺言,無法成為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