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身故保險金(壽險保單)受益人的填寫,可以填寫一位還是多位?或者可以填寫親屬以外的人嗎?要如何準確給指定的人,這篇會詳細的介紹喔!
誰可以成為受益人?
保險受益人可以是︰
誰可以成為受益人?
保險受益人可以是︰
- 自然人: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同性伴侶、未婚夫妻、無血緣關係的繼子女或繼父母、朋友等或直接指定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
- 法人:例如紅十字會、流浪貓保護協會等。
受益人可以填幾位&保險受益人順位?
受益人可以只指定「一位」,也可以填寫「多位」,「多位」填寫方式以下說明:
受益人可以只指定「一位」,也可以填寫「多位」,「多位」填寫方式以下說明:
- 多位的指定方式可以在同一順位中,有二個以上的受益人並且指定分別的受益比例。
- 也可以指定多個不同順位(一順位、二順位、三順位等)的受益人。
=>如果有發生前順位的受益人比被保險人還要早過世,則由次順位的受益人來遞補申請理賠。
=>如果有受益人早於要保人過世的情況,要保人記得要重新指定受益人。
- 若還有進一步需求,也可同時搭配不同順位中有多個受益人。
身故保單受益人常見格式▼
身故保險受益人填寫小提醒:
- 受益人如果未指定,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受益人如果未註明順位或比例,保險公司通常以均分方式辦理
P.S.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簡單來說,無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即為法定繼承人,若被保險人不幸離世,賠償金會按照法定繼承人順位規定給予,且理賠金會計入成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總額,可能導致需繳納遺產稅!
我們通常會建議填寫多位受益人,即使發生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過世的情況,也能由其他受益人申請理賠。
如果指定受益人為了方便,僅填寫「法定繼承人」,可能會造成判斷「保險簽約的法定繼承人VS事故發生的法定繼承人」(時間點不同的特定關係)以及「身故保險金要如何分配?」兩項爭議。
填寫指定受益人的方式
1. 具體指定
具體寫出受益人的姓名,實務上還會增加身分證字號和聯絡方式。
保險是採申請主義,如果受益人不幸先過世或想改受益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
2. 類名指定
以特定的身分關係作為認定受益人之方式,分成兩種:
- 法定繼承人
- 使用「父、母」、「夫、妻」、「長子」或「配偶」等
指定法定繼承人的模糊地帶
由於人與人的關係是動態的,婚姻關係會變動,子女數也會變動。
例如:被保險人甲於簽訂身故保險契約時,指定受益人為「配偶」,簽約的時候結婚的時候是乙,生下長女A、次女B,後來甲和乙感情不睦而離婚,另與丙結婚生下么女C。
之後甲身故後,保險公司應向誰理賠?
1. 以「簽約時」作為認定時間點
如果以保險法§52為依據,有些法院認為應由簽約時要保人(甲)所指定的特定身分關係,應是乙獲得理賠。
2. 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認定時間點
少數法院認為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符合特定身分關係的人,也就是現任丙獲得理賠,較符合甲的意思。
目前在實務上還是多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認定時間點。
法定繼承人的分配比例
保險金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是根據民法進行分配,民第1138條提到:「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但親等近為先,也就是子輩不存在了或喪失繼承權,才輪孫輩繼承。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祖父母。」理賠時保險公司會依照民法的順位與繼承比例做分配。
同場加映:【一分鐘了解「法定應繼分」及「特留分」|全謹代書事務所】
我們以上文例子做舉例,如果甲身故時留有1200萬保險金,現任配偶丙,三名子女A、B、C以及甲的父母。
手機版建議橫向閱讀喔!
順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 應繼分加金額 |
第一順位 配偶+子女(若子女已過世,由孫輩繼承) | 均分,一人=300萬 |
第二順位 配偶+父母 | 配偶1/2=600萬 父1/4=300萬 母1/4=300萬 |
第三順位 配偶+兄弟姊妹 | 配偶先取1/2 剩下兄弟姊妹照人數均分 |
第四順位 配偶+祖父母 | 配偶2/3=800萬 祖父1/6=400萬 祖母1/6=400萬 |
指定受益人有以下好處
- 確保受益權,避免爭產問題
- 即便有申請拋棄繼承,仍有保單受益權
- 完全依照要保人的意思做最好的安排
因此,填寫指定受益人才能給最想要保障的對象,最後再填寫法定繼承人,這樣才能避免保險金變成遺產而被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