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購買壽險(身故保險金)保單,就是希望在離世時可以將財產留給指定的人,目的不外乎是照顧他人、資產傳承、遺產稅的節稅或預留遺產稅稅源,但如果發生受益人比被保人先過世或同時死亡,且要保人也沒來得及做受益人變更申請時,之後被保人去世,這份保險金最後該歸誰?
有無指定後順位受益人及法定繼承人,需考量是否會計入遺產總額
有無指定後順位受益人及法定繼承人,需考量是否會計入遺產總額
指定後順位受益人 | 法定繼承人 | 由誰受領身故保險金 | 計入遺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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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由指定的後順位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 | 不計入(保險法第112條) | |
無 | 保險契約「有」指定由被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由法定繼承人受領保險金 | 不計入(保險法第112條) |
無 | 保險契約「無」指定由被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由法定繼承人受領保險金 | 計入 (保險法第113條) |
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 也就是說受益人有權請求保險金的前提是,被保險人死亡時,該受益人要是存活的。
- 上述的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形
保險法第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被保險人死亡時,只要有受益人還存活(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形),身故保險金就不會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達到節稅的效果。
- 反之,若所有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形)先早於被保險人過世或同時死亡時,該身故保險金就直接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注意這邊是用繼承取得,所以身故保險金須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
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這邊的「未指定受益人」,是指保險契約無指定任何受益人且也無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形。
- 或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更早或同時過世時,且無後順位受益人及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形。
案例分析
陳小姐與前夫育有一女兒,後來嫁給王先生並生了一個兒子,早年陳小姐買了張壽險保單,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陳小姐,而受益人指定為女兒,後來女兒在高中上學途中不幸車禍意外過世,許多年後,陳小姐在過世前也都忘了變更受益人,且該保險契約中也無「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此項條款,換言之,為無指定後受益人也無另指定法定繼承人的情形(適用保險法第113條),所以這張保單的身故保險金該屬於誰的呢?
- 這張保單會變成「無任何受益人的情況」,所以該身故保險金則變成被保險人陳小姐的遺產。那就會有由配偶王先生與兒子平均繼承。
- 同場加映:【誰有繼承權?繼承比例為何?】
- 如果陳小姐留有的遺產已超過或接近遺產免稅額+扣除額,可能就會因忘了變更這張保單的受益人,導致該身故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後,多繳了遺產稅。
- 同場加映:【遺產稅之「免稅額」及遺產稅級距為多少?】
同場加映:【一分鐘了解「法定應繼分」及「特留分」】
因此,避免指定受益人比被保人先過世的情況發生,除了有填第一順位,後面第二、三…位可以多填寫幾位,盡量不填寫「法定繼承人」,可能會造成模糊地帶,引發日後家人的紛爭,最後順位才填寫「法定繼承人」作為最後一道防線即可。
同場加映:【要怎麼指定保險受益人?選法定繼承人會有哪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