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年過世,今年依然可以申報扶養。如果遇到兩人以上重複申報時,國稅局怎麼判定?

在家人過世後,會有許多身後事需要處理,包含往生者綜合所得稅結算,這時會遇到「納稅義務人」、「列為被扶養親屬」以及「與配偶合併申報」等狀況。

身分不同造成處理方式也不一樣
  1. 往生者為「無配偶亦無扶養親屬(獨身一人)」:
  • 辦理申報時間:於當年度中身故,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扣除
  • 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往生者所得
  1. 往生者為「遺有配偶者」:
  • 辦理申報時間:配偶可以合併申報,次年五月合併辦理申報(5/1~5/31)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按照全額扣除
  • 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往生者及配偶所得
  1. 往生者為「遺有受扶養親屬」:
  • 辦理申報時間:於當年度中身故,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由受扶養親屬辦理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扣除受扶養親屬次年度申報,不再重複扣除所得,免稅額可就差額扣除
  • 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往生者及受扶養親屬所得
  1. 往生者為「被扶養親屬且無配偶」:
  • 辦理申報時間:次年五月合併辦理申報(5/1~5/31)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按照全額扣除
  • 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往生者及扶養者
如果遇到兩人以上重複申報時,國稅局怎麼判定?

我們通常想提高免稅額,會列報被扶養親屬,在實務上常有重複列報的情形,例如:兄弟共同扶養父親,皆有列報扶養父親,哥哥為實際照顧者,平常照顧父親的生活起居,而弟弟則是每月匯款一萬元作為孝親費。
國稅局認為哥哥為主要照顧者,弟弟僅有經濟上的部分負擔,所以哥哥可以做列報。這邊要注意的是不能重複列報,並非誰才是照顧者,兄弟姐妹間可以協議輪流列報,才不會造成上述的情況發生。

因此,我們在幫過世親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了要注意日期之外,也要和其他家人協調誰可以列報被扶養親屬,以免發生重複列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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