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新聞中,常會聽到未盡孝道,父母不分遺產的案件,例如:消極不扶養、不聞不問、侮罵父母等,於是民法1145條為了保護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做出了規範,只要有這些下文描述的行為,都有可能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
繼承人在涉及刑事、脅迫更改遺囑、虐待被繼承人案件時,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
繼承人在涉及刑事、脅迫更改遺囑、虐待被繼承人案件時,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絕對失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相對失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表示失權」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絕對失權VS相對失權VS表示失權差異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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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失權 | 相對失權 | 表示失權 | |
依據法源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4款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
喪失繼承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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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表示」意思+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行為) |
成立關鍵用詞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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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恢復繼承權 | X(即使得到被繼承人原諒也不行恢復) | O(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 →最好書面表示已寬恕 | O(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 →最好書面表示已寬恕 |
註:不論是絕對失權、相對失權或表示失權,均不須向法院請求以判決宣告其喪失繼承權 |
用判決說明更清楚
絕對失權相關判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內文擷取:「認其自身受父母及兄長之不公平對待及欺壓,竟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確認喪失繼承權
相對失權相關判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家訴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
內文擷取:「向公證人取得該遺囑後,始知實際遺產分配均與遺囑內容有所不同,被告既有隱匿遺囑致使不能執行之行為,顯具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表示失權相關判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內文擷取:「本院審酌原告⾝為被繼承⼈之⼦,曾以不堪之三字經、五字經辱罵被繼承⼈,及於104年間因被告甲○○之照護問題辱罵被繼承⼈,應⾜令為⼈⺟之被繼承⼈備感難堪、難過」→侮辱
一旦喪失繼承權,並不會有特留分
雖然法院有保障繼承人的特留分,但只要認定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是無法主張特留分。
不管哪種喪失繼承權,都是由法院進行判定,並非個人主觀認為,所以有疑似發生的事件,還是得保留證據,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