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沒有配偶無子女,過世後遺產該由誰繼承?以小鬼黃鴻升、羅霈穎為例

還記得2020那年,或許是天妒英才,帶走了演藝圈裡兩位備受喜愛的藝人-有著「東區羅姐」稱號的羅霈穎(舊名:羅璧玲),以及永遠的小隊長小鬼黃鴻升。兩人皆未婚未生,更沒想到自己會驟然離世,未預立遺囑的他們遺產該由誰來繼承呢?

目錄
1. 案例分析
2. 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3. 除了遺囑之外,分配遺產還有哪些選擇?


案例分析1:羅霈穎(羅璧玲)


羅霈穎生前未婚未生,父親早已離世,留有母親以及大哥、二哥。出生於豪門的羅霈穎,經濟獨立後累積的財產總價值約有新台幣4億元。此時,羅霈穎的遺產由誰繼承?

 

ㄧ、繼承順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舉例來說,小明已婚且有三子女、父母健在、一位姊姊、祖父母已離世,則小明的遺產是由配偶+三子女,共4人平均繼承(掌握有前順位則無後順位原則
 
次序
稱謂
附註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包含子輩(子女)、孫輩、曾孫輩等。
  • 未出生之胎兒也包含在內。
  •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輩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子輩的繼承人,而成為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先需要拋棄繼承的那些人。若該代位繼承人還有子女(曾孫輩),曾孫輩的繼承地位也會向上一親等,變成孫輩的地位
  • 按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
父親與母親
  • 如亡者被他人收養,這裡的父親與母親是指養父、養母。
  •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生父、生母並無繼承權,無須拋棄繼承。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被收養的兄弟姊妹。
  • 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
第四順位
祖父祖母
  • 包含內外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未婚且無子女的羅霈穎,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的母親繼承,但高齡90多歲的羅媽媽決定將遺產交由兒子們處理,大哥又對不動產不感興趣,因此在羅媽媽、大哥辦理拋棄繼承後,遺產最終由二哥單獨繼承。 

(註:拋棄繼承順位和民法的繼承順位相同,具繼承資格才有所謂「拋棄繼承」)


案例分析2:小鬼黃鴻升


小鬼生前也未婚未生,但有穩定交往的女友。父母早早離異,由父親獨自扶養長大,有一個妹妹。過世後,留下一棟位在北投區的豪宅!

一、繼承順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小鬼黃鴻升生前雖有女友,但兩人並未登記結婚,在法律上小鬼並沒有配偶。未婚且無子女,小鬼的遺產則同樣由第二順位父母繼承。

 

二、繼父母雖離婚,由父親扶養長大,未做遺囑的情況下,遺產仍由父與母平分


就算父母離婚,甚至母親再嫁,也不影響小鬼母親之繼承權。由於小鬼生前並未留下任何遺囑,儘管按常理會希望遺產全留給辛苦扶養自己長大成人的父親,然依照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規定,沒有預立遺囑,則遺產就該由父親和母親平分。


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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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人對於寫遺囑的觀念已逐漸改觀,不再固守「遺囑是有錢人家才在做的」、「我人還活得好好的為甚麼要寫遺囑」的想法,積極於生前、意識清楚時事先做好遺產分配,免去百年後家人、子孫為了分配財產鬧得不可開交的情況發生。

如同本章所提及小鬼黃鴻升的案例,辛苦扶養小鬼長大的黃爸爸,竟然與已改嫁、未參與小鬼人生大多數階段的母親分得相同份量的遺產,豈不是令人感到無奈?

想讓掙了一輩子、過世時還沒花完的財產,可以交付給自己想交付的人,請記得要提早在生前且意識清楚時預立遺囑!

 

除了遺囑以外,分配遺產還有哪些選擇?

一、壽險保單

1. 生前購買壽險保單並指定受益人,未來這筆保險金就可以跳脫遺產的範疇之外,如果這張壽險保單的被保險人就是被繼承人的話,受益人所領的身故保險金就不算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那也不會有特留分被侵害的問題了。

2. 保險法》第112條:「人壽保險契約,得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
舉例: 王先生沒有結婚、父母都已經過世,但是還有兩個哥哥,王先生不想要在未來身故後將遺產全部留給兩個哥哥,而希望能將部分的財產留給他的女朋友。於是他選擇購買了一份壽險保單,自己是要保人同時也是被保人,並指定女友為受益人,等他百年後由他女友請領這份身故保險金,避免日後遺囑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二、生前的贈與跟買賣

1. 單身者可以在生前透過買賣或贈與方式將部分資產提前轉移,確保將財產移轉給特定的人,避免日後因繼承問題而無法如願分配財產。
2. 承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逐年移轉。優點是完全不受繼承順位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 民法》第345條:「贈與者得將其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允受時,贈與成立。」民法》第373條:「當事人得約定於未來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
    • 舉例:李小姐沒有親屬,打算將名下一間房屋給長年照顧她的好友,她可以選擇生前買賣方式以象徵性優惠價格(如1元)將房屋賣給好友,或以贈與契約方式提前移轉產權,如此可避免財產未來落入國庫。
3. 但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148-1條有針對生前贈與做期限上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將遺產的一部分贈與給被繼承人,贈與的部分仍然算作遺產。

延伸閱讀:【生前將士地、房子過戶給子女要多少費用?該用「贈與」還是「買賣」稅金稅少?

三、死因贈與

1. 死因贈與是指贈與人在生前與受贈人約定,於自己死亡時,財產才正式移轉給受贈人,贈與契約需要受贈人同意才有法律效力。
《民法》第1185條:「死因贈與,準用關於贈與之規定。但於贈與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2. 死因贈與遺贈的不同:
  • 死因贈與屬於契約行為,需要受贈人同意,且生前即可訂立並確定內容,無法單方面撤回。
  • 遺贈則屬於單方面遺囑行為,只需立遺囑人單方決定,並可在其生前隨時變更或撤回。
3. 如果死因贈與影響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仍可依法請求減少死因贈與的數額,以確保其應有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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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李單身未婚也沒有子女,希望死後能將存款留給多年來照顧他的朋友阿明,因此他與阿明訂立死因贈與契約,約定自己過世後,銀行存款將歸阿明所有。然而,若老李尚有父母健在,且存款總額影響到其父母的特留分,則父母仍可依法主張其應有的繼承份額。

 

對於單身未婚、沒有子女的人而言,應提前規劃財產的處理方式。透過訂立遺囑投保壽險生前買賣或贈與死因贈與等方式,能確保財產能夠交付給特定的人,達到財產傳承的目標。

如有相關需求,歡迎諮詢全謹代書,能夠確保遺產規劃合乎法律規範,保障自身與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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