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2020那年,或許是天妒英才,帶走了演藝圈裡兩位備受喜愛的藝人-有著「東區羅姐」稱號的羅霈穎(舊名:羅璧玲),以及永遠的小隊長小鬼黃鴻升。兩人皆未婚未生,更沒想到自己會驟然離世,未預立遺囑的他們遺產該由誰來繼承呢?
|目錄|
1. 案例分析
2. 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3. 除了遺囑之外,分配遺產還有哪些選擇?
案例分析1:羅霈穎(羅璧玲)
羅霈穎生前未婚未生,父親早已離世,留有母親以及大哥、二哥。出生於豪門的羅霈穎,經濟獨立後累積的財產總價值約有新台幣4億元。此時,羅霈穎的遺產由誰繼承?
ㄧ、繼承順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舉例來說,小明已婚且有三子女、父母健在、一位姊姊、祖父母已離世,則小明的遺產是由配偶+三子女,共4人平均繼承(掌握有前順位則無後順位原則)
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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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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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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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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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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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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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與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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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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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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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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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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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且無子女的羅霈穎,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的母親繼承,但高齡90多歲的羅媽媽決定將遺產交由兒子們處理,大哥又對不動產不感興趣,因此在羅媽媽、大哥辦理拋棄繼承後,遺產最終由二哥單獨繼承。
(註:拋棄繼承順位和民法的繼承順位相同,具繼承資格才有所謂「拋棄繼承」)
(註:拋棄繼承順位和民法的繼承順位相同,具繼承資格才有所謂「拋棄繼承」)
案例分析2:小鬼黃鴻升
小鬼生前也未婚未生,但有穩定交往的女友。父母早早離異,由父親獨自扶養長大,有一個妹妹。過世後,留下一棟位在北投區的豪宅!
一、繼承順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小鬼黃鴻升生前雖有女友,但兩人並未登記結婚,在法律上小鬼並沒有配偶。未婚且無子女,小鬼的遺產則同樣由第二順位父母繼承。
二、繼父母雖離婚,由父親扶養長大,未做遺囑的情況下,遺產仍由父與母平分
就算父母離婚,甚至母親再嫁,也不影響小鬼母親之繼承權。由於小鬼生前並未留下任何遺囑,儘管按常理會希望遺產全留給辛苦扶養自己長大成人的父親,然依照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規定,沒有預立遺囑,則遺產就該由父親和母親平分。
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延伸閱讀:【一定要做遺囑的十大情況-全謹代書】、【代筆遺囑」流程介紹與代書費用-12000元-全謹代書事務所】
近年來國人對於寫遺囑的觀念已逐漸改觀,不再固守「遺囑是有錢人家才在做的」、「我人還活得好好的為甚麼要寫遺囑」的想法,積極於生前、意識清楚時事先做好遺產分配,免去百年後家人、子孫為了分配財產鬧得不可開交的情況發生。
如同本章所提及小鬼黃鴻升的案例,辛苦扶養小鬼長大的黃爸爸,竟然與已改嫁、未參與小鬼人生大多數階段的母親分得相同份量的遺產,豈不是令人感到無奈?
想讓掙了一輩子、過世時還沒花完的財產,可以交付給自己想交付的人,請記得要提早在生前且意識清楚時預立遺囑!
除了遺囑以外,分配遺產還有哪些選擇?
一、壽險保單
1. 生前購買壽險保單並指定受益人,未來這筆保險金就可以跳脫遺產的範疇之外,如果這張壽險保單的被保險人就是被繼承人的話,受益人所領的身故保險金就不算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那也不會有特留分被侵害的問題了。
2. 《保險法》第112條:「人壽保險契約,得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
舉例: 王先生沒有結婚、父母都已經過世,但是還有兩個哥哥,王先生不想要在未來身故後將遺產全部留給兩個哥哥,而希望能將部分的財產留給他的女朋友。於是他選擇購買了一份壽險保單,自己是要保人同時也是被保人,並指定女友為受益人,等他百年後由他女友請領這份身故保險金,避免日後遺囑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舉例: 王先生沒有結婚、父母都已經過世,但是還有兩個哥哥,王先生不想要在未來身故後將遺產全部留給兩個哥哥,而希望能將部分的財產留給他的女朋友。於是他選擇購買了一份壽險保單,自己是要保人同時也是被保人,並指定女友為受益人,等他百年後由他女友請領這份身故保險金,避免日後遺囑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二、生前的贈與跟買賣
1. 單身者可以在生前透過買賣或贈與方式將部分資產提前轉移,確保將財產移轉給特定的人,避免日後因繼承問題而無法如願分配財產。
2. 承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逐年移轉。優點是完全不受繼承順位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2. 承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逐年移轉。優點是完全不受繼承順位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 《民法》第345條:「贈與者得將其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允受時,贈與成立。」、《民法》第373條:「當事人得約定於未來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
- 舉例:李小姐沒有親屬,打算將名下一間房屋給長年照顧她的好友,她可以選擇生前買賣方式以象徵性優惠價格(如1元)將房屋賣給好友,或以贈與契約方式提前移轉產權,如此可避免財產未來落入國庫。
延伸閱讀:【生前將士地、房子過戶給子女要多少費用?該用「贈與」還是「買賣」稅金稅少?】
三、死因贈與
1. 死因贈與是指贈與人在生前與受贈人約定,於自己死亡時,財產才正式移轉給受贈人,贈與契約需要受贈人同意才有法律效力。
《民法》第1185條:「死因贈與,準用關於贈與之規定。但於贈與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2. 死因贈與與遺贈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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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屬於契約行為,需要受贈人同意,且生前即可訂立並確定內容,無法單方面撤回。
- 遺贈則屬於單方面遺囑行為,只需立遺囑人單方決定,並可在其生前隨時變更或撤回。
案例:老李單身未婚也沒有子女,希望死後能將存款留給多年來照顧他的朋友阿明,因此他與阿明訂立死因贈與契約,約定自己過世後,銀行存款將歸阿明所有。然而,若老李尚有父母健在,且存款總額影響到其父母的特留分,則父母仍可依法主張其應有的繼承份額。
對於單身未婚、沒有子女的人而言,應提前規劃財產的處理方式。透過訂立遺囑、投保壽險、生前買賣或贈與、死因贈與等方式,能確保財產能夠交付給特定的人,達到財產傳承的目標。
如有相關需求,歡迎諮詢全謹代書,能夠確保遺產規劃合乎法律規範,保障自身與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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