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時間4月3日上午,就在兒童節前一天發生自921後以來台灣東部海域高達芮氏規模7.2的大地震,震驚全台灣;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4月14日,已造成17人死亡、1,155人受傷、2人失聯。那年毛先生的舅舅就是在921大地震中失聯,至今生死不明…而一位民國前15年日治時期出生的一名男性陳王東海,自民國34年9月15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逾75年毫無消息,若仍在世,則已高齡124歲,後代子孫直至今年因繼承相關事誼無法處理而備感困擾。
亡者身後事、遺產、亦或申請保險理賠相關事誼,我們能如何處理呢 ?
說明:
即便這個人已經失蹤多年,但家人遲遲沒有取得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因此戶政事務所並無法讓家人取得除戶謄本,也無法為該失蹤人辦理死亡登記;因此有人失蹤時,為了避免跟失蹤者有關的財產、親屬關係陷入不確定狀態,我們可以申請「死亡宣告」!
一、什麼是【死亡宣告】?
- 一個人失蹤、生死不明,經過一定的時間後,可以由法院宣告他已經死亡,以便處理其身後事,如財產可以開始繼承、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二、失蹤多久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三、死亡宣告從何時算起?
- 「一定要先去警局報案」
報案時請攜帶:
- 本人及失蹤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提供失蹤人照片,
- 並將失蹤人的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詳細告知警察人員,
- 並記得索取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案件證明單)
四、什麼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聲請?
- 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 所謂利害關係人者,係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遺贈人 等而言。
五、死亡宣告要檢附那些文件?
- 聲請狀
-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 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或利害關係證明)
- 失蹤人失蹤證明(如之前向警察局報案失蹤的報案紀錄)
- 失蹤人親屬之戶籍謄本。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六、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裁定
- 法院受理死亡宣告聲請案件後,會先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也會請知道他狀況的民眾,在陳報期間內告訴法院失蹤人的生死狀況;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得定為2個月以上(補充說明2),聲請人應依法院指示來辦理。
七、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法院會作出死亡宣告裁定,收到法院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後,失蹤人親屬應於「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 相關文章請參考:【代辦死亡宣告-解決無法繼承或拋棄繼承的難題】
八、死亡宣告補充說明
1.
1.
房型 法規名稱:民法 |
2.
房型
法規名稱:家事事件法
第 156 條 1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2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3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第 130 條 1 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為陳報之繼承人。 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2 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3 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4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5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