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死亡宣告-收費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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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
代辦基本費用 | 20,000元 | |
法院聲請規費 | 1,000元 |
聲請死亡宣告-應備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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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聲請狀(點我看:法院書狀參考範例) | |
2 |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 |
3 | 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or利害關係證明 | |
4 | 失蹤人之失蹤證明(如:向警察局報案失蹤之報案紀錄) | |
5 | 失蹤人親屬之戶籍謄本 | |
6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
【目錄】
一、死亡宣告的目的&效果為何
看到死亡宣告你可能會有那麼一瞬間感到疑惑:死亡宣告?不是醫生在患者停止呼吸心跳後就會做出死亡宣告嗎?為什麼還需要特別聲請?以法規範的角度切入,民法第9條是這麼說的:「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言下之意,死亡這件事是可以被推定的!
那麼什麼時候會死亡需要被推定呢?答案是「有人失蹤時」!因為生死不明、失蹤太久的失蹤人,會使身份關係、財產分配上產生不確定狀態,造成利害關係人的不便,舉凡:債主找不到債務人討債、長期獨自生活的配偶無法再娶、留下的不動產無法處理等等。
當失蹤滿一定時間,只要利害關係人或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該人在法律上就會被推定為死亡狀態,便能化解這個不確定狀態,讓周邊的人繼續有秩序地生活下去。(p.s.但若該人實際上仍活著,則他在其他地方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並不會因為死亡宣告受限制。)
二、聲請死亡宣告須符合哪些要件
聲請死亡宣告第一個要件是「失去行蹤、生死未卜」。由於無法確定這個人是生是死、人究竟在哪裡,因此需要借助聲請死亡宣告來化解這個不確定狀態,好讓財產處理等事宜能接續進行。
- 一般人:未滿80歲,且非因特別災難導致失蹤者,失蹤滿7年。
- 老年人:80歲以上,且非因特別災難導致失蹤者,失蹤滿3年。
- 特別災難:失蹤滿1年。
p.s. 而空難(飛機失事)則依民用航空法第98條規定,失蹤人於失蹤滿6個月後,即可聲請死亡宣告。
聲請死亡宣告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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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一般人 | 老年人 | 特別災難 | |
年齡條件 | 未滿80歲 | 80歲以上 | 不限年紀 | |
失蹤期間 | 7年 | 3年 | 1年 | |
備註 | 飛機失事:6個月 |
三、聲請死亡宣告之流程
那麼死亡宣告該由誰聲請,又該如何聲請呢?
死亡宣告主要是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 所謂「利害關係人」通常為「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舉例如下:
- 失蹤人之配偶
- 失蹤人之債權人
- 失蹤人之繼承人
- 因失蹤人之死亡宣告而有身分、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
這邊也特別強調是「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排除了僅有事實、情感上之利害關係人(如:失蹤人配偶後來結交的男or女朋友)。
- 關於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的情形,以戶政機關為例,戶政機關主要在掌握人口動態,維護公、私權益,並提供給政府作為施政參考依據,若有逾期未查獲的失蹤人口,且該失蹤人:
- 失蹤人無利害關係人
- 利害關係人經過催告,不會or不願意辦理死亡宣告
有上述情形發生時,則會由戶政機關檢送失蹤人資料,依法函請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當法院受理死亡宣告案件的聲請後,會先下公示催告裁定,並且公告於新聞報紙、法院外佈告欄,裁定中則會請失蹤人or知道失蹤人狀況的民眾,在陳報期間告訴法院失蹤人的生死狀況。
當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有人向法院告知失蹤人的情況,則法院會做出死亡宣告裁定,收到裁定後,應於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四、本所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