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扣除額「對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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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 | 配偶 | 父母 |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兄弟姊妹 | 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之證明取得 | 繼承前 | X | V | V | V | X | X |
繼承後 |
X
|
V(國稅局實質審查後,個案裁量) | X | X | |||
註: V打勾表示可以扣除693萬/人、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 |
- 被繼承人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非身心障礙扣除額適用之對象,不能扣除。
- 限經常居住境內之被繼承人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
- 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
- 需在「繼承日前」取得證明,若在繼承日後才取得,「請提出醫院鑑定文件」,國稅局實質審查後,個案裁量。
- 必須為「未拋棄繼承者」,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