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人收養越南配偶之未成年子女之流程
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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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取得越南辦理收養之相關資料經翻譯驗證,連同收養人應備文件,向台灣所在地方法院送件聲請收養裁判確定書取得收養許可證明(台灣)。
- 將台灣地方法院發給之收養許可證明和應備文件翻譯成越文經驗證後送越南國際收養局審核,越南收養局核可後發給准予外國人收養越南兒童
之決定書(收養同意決定書)。
- 將收養同意決定書送越南法院審核通過後取得收養許可(越南),接下來即可辦理兒童來台依親。
二、國人收養越南配偶之未成年子女之應備文件
(越南辦理)被收養人相關資料:
- 被收養子女之中越文出生證明,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本處驗證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 兒童之生父(母)同意書(若子女之生父(母)死亡,需檢附死亡證明書),翻譯為中文並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本處驗證,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 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以上文件須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如為外文應先翻譯為中文。
(台灣辦理)收養人應備文件:
- 護照正影本:效期六個月以上。
- 申請書一份:含兩張4x6cm六個月內白底近照。線上申填網址: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 健康檢查:證明其精神狀況沒有問題,為有行為能力之人。
- 在職證明:證明其能保證接收養子之事宜。
- 財力證明: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等。
- 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
- 良民證:證明其無犯罪紀錄。
以上在台灣辦理的文件需由地方法院公証並經外交部領務局驗証,送至越南後,由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証並翻譯成越文公證,再經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証完成才能送件至越南國際領養局。
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外國子女之要件
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外國子女之要件
- 收養人應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
- 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輩分相當。
- 要有收養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