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金額試算?項目? -全謹代書事務所

勞工保險是我國自民國39年開辦至今施行的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勞工工作及生活安全。而勞工本人身故後,可申請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
 

一、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分為二部分:「喪葬津貼+遺屬給付」

  • 喪葬津貼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禮儀社業者,都可以請領)。
  • 遺屬給付又區分為一次領的遺屬津貼按月領的遺屬年金2種方式只能擇一請領(一次領的遺屬津貼是9811日以前有保險年資的人可選擇
  • 勞工保險局說明,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不是被保險人(亡者)的「遺產」。
  • 遺屬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勞工保險死亡給付的請求權並不會連同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的權利也跟著一起「被拋棄」。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6第9項»規定,勞保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範圍,免課徵遺產稅。領取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是不會被勞保局追繳給付的。
  • 勞工保險給付畢竟只是最基本生活的依靠,如果擔心子女失去賴以為生的經濟支柱,或是擔心他們因債務被迫拋棄繼承,其實可以在生前就做好規劃,如投保壽險時就要計算自己的負債與家庭責任,買足保額,在過世時繼承人就能用保險金償還債務,不必被迫拋棄全部財產繼承權
 

二、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表

親臨櫃台填寫如下:


勞工過世後,可請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或年金)如上圖1+2

依«勞工保險條例§63»規定,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亡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用者申請喪葬津貼,遺屬申請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也可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 被保險人已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3.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58第2項»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三、【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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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 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一次) 遺屬年金(按月)
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1. 有遺屬者:發給 5個月。
  2. 無遺屬者(或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者):發給 10個月。
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
保險年資合併:
  1. 未滿1年1次發給10個月。
  2. 滿1年未滿2年1次發給20個月。
  3. 滿2年1次發給30個月。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公式:保險年資x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註: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或年金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擇一請領)
  •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有遺屬者:發給5個月。
  2. 無遺屬者(或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者):發給10個月。
  • 遺屬津貼: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

保險年資合併:

  1. 未滿1年,1次發給10個月。
  2. 已滿1年而未滿2年,1次發給20個月。
  3. 已滿2年,1次發給30個月。
  •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公式:保險年資x按其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四、【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受領順序&請領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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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順序 遺屬 請領條件
1
配偶及子女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1. 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2 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3 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孫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五、【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和【勞工退休金】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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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依據法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遺產
不是
時效
(請求權)
10年
5年
延申閱讀:【勞工退休金】可透過遺囑留給指定的人-全謹代書事務所
六、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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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30087589號令修正發布,自114年1月1日施行
依據法源 本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投保薪資等級 月薪資總額
(實物給付應折現金計算)
月投保薪資
第1級 28,590元以下 28,590
第2級 28,591元至28,800元 28,800
第3級 28,801元至30,300元 30,300
第4級 30,301元至31,800元 31,800
第5級 31,801元至33,300元 33,300
第6級 33,301元至34,800元 34,800
第7級 34,801元至36,300元 36,300
第8級 36,301元至38,200元 38,200
第9級 38,201元至40,100元 40,100
第10級 40,101元至42,000元 42,000
第11級 42,001元至43,900元 43,900
第12級 43,901元以上 45,800
 
 

【勞工退休金】可透過遺囑留給指定的人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款,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亡者遺產、勞工退休金、強制險保險金 】之請領人順序

繼承及請領順序大不同相 

如何撤銷已申請的【勞工退休金 (改辦拋棄繼承)】 ?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26條)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或勞工自行提繳的金額與孳息,屬於勞工個人所有也就是亡者財產,死亡時,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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