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的基本條件
- 收養人條件:
原則上:收養人應年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
例外: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資格:
收養人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無重大刑事犯罪紀錄
收養人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無重大刑事犯罪紀錄
經濟條件:
收養人需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需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
- 被收養人條件:
- 通常為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
- 被收養人若為成年人,需具備特殊理由,且本人同意。
- 被收養人需是無人撫養的孤兒,或生父母同意讓他人收養的兒童。
- 其他相關條件:
- 配偶同意:如果收養人已婚,需配偶同意。
- 生父母的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未滿七歲,需其生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七歲以上,需被收養人的同意。
- 同性婚姻是否能收養小孩?
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同性配偶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包括一方收養他方養子女及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
二、收養的程序
- 向收養機構申請:
- 準備應備文件:
- 收養聲請狀
- 收養同意書
-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小孩生父母之身份證明文件
- 收養人健康檢查:證明其精神狀況沒有問題,有完全行為能力。
- 收養人財力證明:如在職證明,證明其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並能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
- 收養人良民證:證明其無重大犯罪紀錄。
- 收出養機構提供之評估報告(被收養人為成年人不必提出)
- 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需同時遵守雙方國家的法律,相關原文文件須透過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
- 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須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 聲請:
- 法院審查:
- 收養人的動機與資格。
- 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
- 收養是否基於真實意願。
- 社會福利機構訪視及法院開庭:
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以評估收養人的家庭環境和能力,並提出訪視報告,法官可以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
收養人需至法院出庭。
- 法院裁定:
如果法院認定收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對被收養人有利,會作出准許收養的裁定。
- 登記與完成:
取得法院裁定書和聲請確定證明書後,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完成法律程序。
三、收養程序所需時間
- 國內收養
台灣本地收養通常需要6個月至2年,具體取決於法律程序的繁瑣程度和相關部門的效率。
收養配偶的子女(繼子女收養)通常比較快速,可能在數個月內完成。
- 跨國收養
跨國收養程序可能需要1至3年甚至更長時間。涉及的步驟較多,包括國際文件處理、簽證申請和移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