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金即是「遺屬金」或「撫卹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43、51、62»規定,身份分為 2 種:
-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亡故後,遺族給與「遺屬金」。
- 在職公務人員亡故後,遺族給與「撫卹金」。
一、可以領受遺屬金的遺族有哪些人?
遺屬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43»規定,
未再婚配偶1/2+剩下的1/2下列遺族依順序平均領受:
- 子女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舉例說明:亡故公務人員遺族有甲未再婚配偶、乙3名子女、丙父母、丁2名兄弟妹
怎麼領?
- 一般情況⇒ 甲領1/2,乙平均領受1/2
- 甲再婚 ⇒ 乙平均領受全額
- 只有甲+丁⇒ 甲獨領全額
- 只要有前一順位的遺族,下一個順位遺族就不能領。但如果遺族只有未再婚配偶和兄弟姊妹時,就由未再婚配偶獨領全部遺屬金。
- 配偶請領遺屬金以「未再婚」為限,一旦再婚就不能申請領取遺屬金。
- 各順位遺族拋棄領受遺屬金,或有法定喪失遺屬金權利的情形,由該順位內其他遺族平均領取;如該順位內已無其他遺族,由次一順位遺族領取。
- 同順位遺族也可以填寫同意書,敘明同意由其他同順位遺族領受,則也可以不使用拋棄領遺屬金權利。
二、退休公務人員也可以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
退休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遺族請領遺屬金需特別注意«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48第1項»規定
- 可以被遺囑指定領受遺屬金的對象限以下列遺族範圍: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換言之,不能指定捐給法人公益團體或孫子女或同居人)
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換言之,不能指定捐給法人公益團體或孫子女或同居人)
- 遺囑指定之領受人有 2 人以上者,可依其指定比率領受。但遺族如有「未成年子女」 者,退休人員遺囑指定其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依法原得領取比率。
- 遺囑如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法定得領取比率者, 都依«退撫法§ 43 第1項»所定比率領受。
- 亡故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的格式,以及有效與否,都必須符合民法相關規定。
♦遺囑內容注意事項:
-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8 條»規定,遺屬金是源於公務人員身分而來的公法上給付,不是私人財產,故遺囑內容如完全沒有提到遺屬金,就不能採用。
- 遺囑內容就算沒有寫出「遺屬金」,至少要寫到跟下列有關用語:包括「撫慰金(遺屬金舊稱)」「半俸」「退休人員退休金」等亦可;
- 如僅使用「所有財產」「所有的錢」「遺產 繼承」等用語,都不是有效指定。
- 遺囑內容必須有「指定」之用語,而不能使用「贈與」。
三、亡故退休人員未立遺囑,遺屬金怎麼分配?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可以各自按法定比率分別請領遺屬金:
- 亡故退休公務人員未預立遺囑。
-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支領遺屬金種類。
- 同一順序遺族已協調,但無請領同一種類遺屬金共識。
- 部分遺族尚未提出申請。
舉例:
(一)先生跟前妻生的子女,不願意跟現妻協調支領同一種遺屬金種類?
答:現妻身為配偶,還是可以就配偶的法定比率(1/2)和所選擇的遺屬金種類,先申請 1/2 比率的遺屬金。
答:現妻身為配偶,還是可以就配偶的法定比率(1/2)和所選擇的遺屬金種類,先申請 1/2 比率的遺屬金。
(二)前妻有子女2人,現妻有子女1人,現妻子女同意其應領比例由現妻領受,則現妻可以領的比率是多少呢?
答:現妻子女和前妻子女共有 3 人,依«退撫法第 43 條»規定,可平均領受 1/2 的遺屬金,所以,現妻子女可領比率是 1/2 的 1/3,也就是 1/6,再加上現妻自己的 1/2,合計是 2/3 (1/2+1/6=4/6→2/3)。
⇒各機關辦理遺屬金案件時,為避免爭議,務必確認遺族之間是否曾進行協調程序。
四、遺屬年金給與標準:
依«退撫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遺屬年金是按照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所支(兼)領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金額的半數,定期發給。
例如:
- 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支領退撫新制施行前月退休金 15,000 元、實施後 20,000 元,遺屬年金分別就是 7,500 元、10,000 元。
- 支(兼)領的月退休金如果已按退休公務人員定期給付金額調整方案調高 2%,則遺屬年金也要按調高 2%後的金額計算。
領對象條件及支領期限,依«退撫法第 45 條第 1 、2 、 4 項»規定:
- 配偶:符合下列條件者,給與終身:
- 婚姻關係於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 10 年以上且未再婚。
- 於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須年滿 55 歲以上,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如未年滿 55 歲,得至年滿 55 歲之日起開始支領。
- 子女:
- 未成年者,給與至成年為止。
- 已成年但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給與終身。
- 父母:給與終身
過往生活主要倚靠另一半公務人員退休金來支負開銷的配偶,通常都會期待以遺屬金安養晚年。因此,公務人員如果要保障配偶的權利,最好能預立遺囑,並且使用上述有效用字來指定遺屬金指定人,較能確實保障配偶之晚年生活能繼續領受遺屬金頤養天年!
亡者的【遺產、勞工退休金、遺屬金、撫卹金】,繼承及請領順序大不同相 , 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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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 | 勞工退休金 | 遺產 | 遺屬金 | 撫卹金 |
依據法源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 | 民法第1138、1140條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條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 |
請領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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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遺產 | 是 | 是 | 不是 | 不是 |
如 拋棄繼承 | 不可請領 | 不可繼承 | 不影響,可請領 | 不影響,可請領 |
遺囑指定請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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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 10年 (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 |
6個月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可在6個月內申請延長3個月) |
2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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