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公務人員退休金】指定領受人有哪些?怎麼分?

公務人員退休金即是「遺屬金」或「撫卹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4351、62»規定,身份分 2 種:
  1.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亡故後,遺族給與「遺屬金」
  2. 在職公務人員亡故後,遺族給與「撫卹金

一、可以領受遺屬金的遺族有哪些人?

遺屬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43»規定,
未再婚配偶1/2+剩下的1/2下列遺族依順序平均領受:
  1. 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舉例說明:亡故公務人員遺族有甲未再婚配偶、乙3名子女、丙父母、丁2名兄弟妹
怎麼領
  1. 一般情況⇒ 甲領1/2,乙平均領受1/2
  2. 甲再婚  ⇒ 乙平均領受全額
  3. 只有甲+丁⇒  甲獨領全額   
  • 只要有前一順位的遺族,下一個順位遺族就不能領。但如果遺族只有未再婚配偶和兄弟姊妹時,就由未再婚配偶獨領全部遺屬金。
  • 配偶請領遺屬金以「未再婚」為限,一旦再婚就不能申請領取遺屬金。
  • 各順位遺族拋棄領受遺屬金,或有法定喪失遺屬金權利的情形,由該順位內其他遺族平均領取;如該順位內已無其他遺族,由次一順位遺族領取。
  • 同順位遺族也可以填寫同意書,敘明同意由其他同順位遺族領受,則也可以不使用拋棄領遺屬金權利。
 

二、退休公務人員也可以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

退休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遺族請領遺屬金需特別注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481項»規定
  1. 可以被遺囑指定領受遺屬金的對象限以下列遺族範圍: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換言之,不能指定捐給法人公益團體或孫子女或同居人)
  1. 遺囑指定之領受人有 2 人以上者,可依其指定比率領受。但遺族如有「未成年子女」 者,退休人員遺囑指定其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依法原得領取比率。
  2. 遺囑如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法定得領取比率者, 都依«退撫法§ 43 1項»所定比率領受。
  3. 亡故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的格式,以及有效與否,都必須符合民法相關規定

♦遺囑內容注意事項:

  1.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48 條»規定,遺屬金是源於公務人員身分而來的公法上給付不是私人財產故遺囑內容如完全沒有提到遺屬金,就不能採用
  2. 遺囑內容就算沒有寫出「遺屬金」,至少要寫到跟下列有關用語:包括「撫慰金(遺屬金舊稱)」「半俸」「退休人員退休金」等亦可;
  3. 如僅使用「所有財產」「所有的錢」「遺產 繼承」等用語,都不是有效指定。
  4. 遺囑內容必須有「指定」之用語,而不能使用「贈與」。
 

三、亡故退休人員立遺囑,遺屬金怎麼分配?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可以各自按法定比率分別請領遺屬金:
  1. 亡故退休公務人員未預立遺囑
  2.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支領遺屬金種類
  3. 同一順序遺族已協調,但無請領同一種類遺屬金共識
  4. 部分遺族尚未提出申請
舉例
(一)先生跟前妻生的子女,不願意跟現妻協調支領同一種遺屬金種類?

答:現妻身為配偶,還是可以就配偶的法定比率(1/2)和所選擇的遺屬金種類,先申請 1/2 比率的遺屬金。

 
(二)前妻有子女2人,現妻有子女1人,現妻子女同意其應領比例由現妻領受,則現妻可以領的比率是多少呢?

答:
現妻子女和前妻子女共有 3 人,依«退撫法第 43 條»規定,可平均領受 1/2 的遺屬金,所以,現妻子女可領比率是 1/2 1/3,也就是 1/6,再加上現妻自己的 1/2,合計是 2/3 1/2+1/6=4/6→2/3)。
 
⇒各機關辦理遺屬金案件時,為避免爭議,務必確認遺族之間是否曾進行協調程序。

四、遺屬年金給與標準:

依«退撫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遺屬年金是按照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所支(兼)領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金額的半數,定期發給。
例如
  1. 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支領退撫新制施行前月退休金 15,000 元、實施後 20,000 元,遺屬年金分別就是 7,500 元、10,000 元。
  2. 支(兼)領的月退休金如果已按退休公務人員定期給付金額調整方案調高 2%,則遺屬年金也要按調高 2%後的金額計算。
領對象條件及支領期限,依«退撫法第 45 條第 1 、2 、 4 項»規定:
  • 配偶:符合下列條件者,給與終身
  1. 婚姻關係於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 10 年以上且未再婚。
  2. 於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須年滿 55 歲以上,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如未年滿 55 歲,得至年滿 55 歲之日起開始支領。
  • 子女
  1. 未成年者,給與至成年為止
  2. 已成年但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給與終身
  • 父母給與終身
 
過往生活主要倚靠另一半公務人員退休金來支負開銷的配偶,通常都會期待以遺屬金安養晚年。因此,公務人員如果要保障配偶的權利,最好能預立遺囑,並且使用上述有效用字來指定遺屬金指定人,較能確實保障配偶之晚年生活能繼續領受遺屬金頤養天年!
 

亡者的【遺產、勞工退休金、遺屬金、撫卹金】,繼承及請領順序大不同相  順序如下: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亡者 勞工退休金  遺產 遺屬金 撫卹金
依據法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 民法第1138、1140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
請領順位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 配偶 + 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 配偶 1/2 + 1/2依下列平均領受之
  1. 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 配偶 1/2 + 1/2依下列平均領受之
  1. 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兄弟姊妹
亡者遺產 不是 不是
如 拋棄繼承 不可請領 不可繼承 不影響,可請領 不影響,可請領
遺囑指定請領人
  • 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 生前預立遺囑從其遺囑 (但繼承人的特留分,依民法律規定處理) 
 
  • 也可以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對象限以下列遺族範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換言之,不能指定捐給法人公益團體或孫子女或同居人)
 
時效 10年
(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
6個月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可在6個月內申請延長3個月)
2年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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