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和父母的感情不好,可以斷絕親子關係嗎?
原則上:不行!
例外:唯一合法的方式是透過收養程序。
法律規定的親子關係,也就是血緣上的親屬關係,是無法斷絕的。
如果要合法終止親子關係,唯一的方式是透過收養程序。
父母需先找到欲收養其子女的人,親子雙方合意向法院聲請,經過法院裁定許可,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與親生父母的親屬關係才能終止。
需注意的是,若是出養為他人的養子女,也只是中止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結束收養關係時,即回復與親生父母的親屬關係。
還有一種比較少見的例子是身分證上登記的父或母,其實不是我們真正的親生父母,這可能是因為過去的錯誤登記,或是未婚生子後認養等原因導致。如果是這種情形,我們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終止親子關係。此類訴訟可以DNA親子鑑定結果證明雙方並無血緣上的關係。
若是父母與子女感情不好,因而單方或雙方同意登報主張斷絕親子關係,在法律上都是沒有效力的喔!
二、不想盡扶養義務,卻又無法斷絕親子關係怎麼辦?
如果是為了免除扶養義務而想要斷絕親子關係需要仔細評估父母與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義務以及有很多位扶養義務人應分擔的扶養費數額要怎麼定等可能性。
但若是遭受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上的侵害,或是因為履行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或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原因,可依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若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另一個辦法是可以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聲明排除特定子女的繼承權。
在無法完全斷絕親子關係的情況下,同時一定程度地保護自己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