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台灣地區遺產嗎?
原則上:可以。
無論繼承人國籍為何,只要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合法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登記證明)與身分證證明文件,任何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台灣地區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大陸地區人民(不含大陸籍配偶)依法繼承台灣地區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遺產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若逾200萬元,就其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而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法律規定,成立婚姻關係並取得配偶身分者,本於其婚姻關係之生活及財產權益,無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
二、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台灣地區的「不動產」嗎?
原則上:不可以。
大陸地區人民和大陸籍配偶不得直接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不動產」,若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中有「不動產」時,應將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若該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則大陸地區人民和大陸籍配偶不得繼承之。
若遺產中有「超過一戶住宅」之不動產者,除了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得依法辦理繼承登記外,應由台灣地區繼承人以司法途徑確認其不動產是否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後,再辦理繼承登記。但如果遺產中「僅有一戶住宅」的不動產者,得由台灣地區繼承人自行簽署切結書,無須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不用等到大陸地區繼承人因逾期未向法院表示繼承而視為拋棄繼承後才可以辦理。
例外:「具有長期居留資格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
若大陸籍配偶已經移民署許可而是「具有長期居留資格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繼承台灣地區被繼承人的不動產。但若該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仍不得繼承之。
三、誰具有遺產繼承人資格?
- 大陸籍配偶
- 子女(含收養之大陸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相同,都可以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的價額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且不得直接繼承不動產,超過新台幣200萬的部分歸屬台灣地區的繼承人,若無其他台灣地區繼承人,遺產(包含不動產)則歸屬國庫。
四、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的嚴格限制:凍結遺產3年
若台灣地區遺產的繼承人都是大陸地區人民,依法遺產將先由國有財產署管理。大陸地區繼承人必須經過繁瑣程序證明其為繼承人,向地方法院以書面為繼承之表示,還要等待3年的法定期間,在確認沒有其他大陸地區繼承人後,國有財產署才會將遺產移交給大陸地區繼承人。
為了避免遺產被凍結3年的期間內影響繼承人的生活,可以在等待確認所有繼承人都是大陸地區人民的期間,預先做好財產安排(透過贈與、預立遺囑等方式進行),保障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權利。
五、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之流程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居住地之地方法院為繼承表示。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 3 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
(一)準備應備文件:
- 聲請狀
-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證明)
- 如不克前往台灣辦理而委託在台灣的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 因「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 應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過後再經海基會驗證才是正式文件。
(二)向法院聲請:持應備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最後居住地之地方法院為繼承表示。
(三)待法院通知:
- 法院就是否為繼承人的身分審查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
- 繼承表示經法院准許,法院會寄送通知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 利害關係人如對聲請人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應循訴訟程序解決。如法院審查駁回聲請時,當事人如對裁定不服,應於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
- 若台灣地區遺產的繼承人都是大陸地區人民時,大陸地區人民收到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後,得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並交付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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