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常見問題

「贈與稅」申報常見問題:

Q1: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3»

A
3種類型的人

  1.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別人時。
  2.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或是外國人,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別人時。
  3.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別人時。
 
Q2: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遺產及贈與稅法§4»
A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
2種情形:
  1. 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有戶籍登記的人)⇒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
  2. 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而有居所」⇒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
「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不屬於前面所講2種情
 
Q3: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7»

A:為贈與人
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
或是繳納期限內沒有繳的話,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
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Q4: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2426»
 A
  1. 贈與人在同1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244時,應該要在贈與日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2.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3. 「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
  4.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
  5. 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Q5:法人之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3»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贈與稅之課徵,其贈與人以自然人為限法人贈與不課贈與稅(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都不屬於課徵範圍)。

Q6
: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符合贈與稅跨局申辦作業要點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24»
例如
  1. 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申報。
  2. 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3.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4. 贈與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5. 贈與人如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Q7: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2224»«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

 A
免申報贈與稅

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Q8: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A
  1.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在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2. 所謂同一年內各次的贈與事實,不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3. 同一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Q9:哪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20»

A
  1. 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 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5. 贈與民法第1138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6.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 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所得稅法§4-3»
 
Q10:哪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5»
A
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1.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2.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
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1. 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3.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
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

Q11:夫妻買賣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A
不須申報贈與稅。


Q12:父母以自己的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5»
A

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無論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Q13:計算贈與稅可減除的免稅額多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22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A
1111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
(
98123日至1101231日為220萬元;9511日至98122日為111萬元)。


Q14:夫妻離婚時,一方給另一方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A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Q15申報贈與  「土地、房屋」「現金(銀行存款)」「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檢附哪些文件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土地、房屋 現金(銀行存款)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檢附
文件
  1.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2.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5.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6. 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1. 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2.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11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3. 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4. 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
  5. 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契稅稅單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影本。
  1. 現金贈與契約書。
  2. 受贈人之存摺或定存單影本。
  3. 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1. 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2. 股票贈與契約書。
  3. 股票收盤價資料。





 
 

要將房子過戶給子女,想用「新青安房貸」省贈與稅?需注意國稅局和銀行規定大不同

新青安房貸可以用來省下將房子過戶給子女時的贈與稅嗎?又需要特別注意銀行端與國稅局哪些眉角呢?

房子過戶給家人(父母)怎麼做最省稅

許多家庭中的長輩都有將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給子女或其他晚輩的需求,但怎麼做才最省稅、最划算呢?往下看全謹代書替您解析!

自用土地增值稅稅率介紹:什麼是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所謂一生一次,指的是「一生只有一次機會可以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申請以自用住宅稅率(10%)繳納土增稅」,適用要件如下...

 

代書諮詢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 or 加入Line官方帳號洽詢 謝敦堯代書,立即為您提供專業服務!

Address | 地址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一段113號5樓
 (華南銀行樓上)

Phone | 電話

0911-188-800 / (02) 2831-2331

 Line | 官方帳號

Line ID:@a88800   (點擊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