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申報常見問題:
Q1: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3»
A:3種類型的人
-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別人時。
-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或是外國人,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別人時。
-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別人時。
Q2: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遺產及贈與稅法§4»
A: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遺產及贈與稅法§4»
A: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有戶籍登記的人)⇒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
「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不屬於前面所講2種情形。
Q3: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7»
A:為贈與人,
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
或是繳納期限內沒有繳納的話,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
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7»
A:為贈與人,
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
或是繳納期限內沒有繳納的話,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
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Q4: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24、26»
A:
«遺產及贈與稅法§24、26»
A:
- 贈與人在同1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 「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
-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
- 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Q5:法人之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3»(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贈與稅之課徵,其贈與人以自然人為限,法人贈與不課贈與稅(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都不屬於課徵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3»(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贈與稅之課徵,其贈與人以自然人為限,法人贈與不課贈與稅(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都不屬於課徵範圍)。
Q6: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符合贈與稅跨局申辦作業要點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24»
例如:
«遺產及贈與稅法§24»
例如:
- 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申報。
- 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 贈與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贈與人如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Q7: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22、24»«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
A:
免申報贈與稅
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Q8: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A:
«遺產及贈與稅法§22、24»«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
A:
免申報贈與稅
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Q8: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A:
-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在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 所謂同一年內各次的贈與事實,不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 同一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Q9:哪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20»
A:
«遺產及贈與稅法§20»
A:
- 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 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 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所得稅法§4-3»
Q10:哪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5»
A:
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5»
A:
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
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 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
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
Q11:夫妻買賣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A:
不須申報贈與稅。
Q12:父母以自己的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5»
A:
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無論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Q13:計算贈與稅可減除的免稅額多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22、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A:
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
(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為111萬元)。
Q14:夫妻離婚時,一方給另一方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A: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Q15:申報贈與 「土地、房屋」「現金(銀行存款)」「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應檢附哪些文件 ?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土地、房屋 | 現金(銀行存款) |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
檢附 文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