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遺產繼承,需要先確認被繼承人是否有留下遺囑或遺贈,只有未經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分配的遺產,才會依法定繼承辦理。另外也需確認遺產的性質,對於不動產、存款、股權都有不同的繼承規定。台灣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遺產時,相關機關大多要求繼承人先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一、台灣人辦理繼承大陸地區遺產之應備文件
台灣人辦理繼承大陸地區遺產之應備文件分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和財產證明文件。
- 在台灣地區準備之文件: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被繼承人親屬關係之聲明書或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及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 繼承人中如有欲放棄繼承者,應另立放棄繼承聲明書。
- 如所有繼承人都想要繼承,但非平均繼承時,應另立遺產分配協議書。
- 被繼承人如在台灣地區死亡,其死亡證明書。
- 如是以遺囑辦理繼承,應先提出經公證的遺囑。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繼承人的身分證影本)
- 繼承人若不能親自前往大陸地區辦理繼承事項,應另辦理委託書公證。
- 在大陸地區準備之文件:財產證明文件
- 大陸不動產權屬證書
- 大陸存款與金融資產證明
二、台灣人要如何繼承大陸地區之遺產?
台灣人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原則上直接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 。大陸地區之遺產繼承,需要先確認遺產的性質,對於不動產、存款、股權都有不同的繼承規定。
大陸地區沒有課徵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時間的規定。但若被繼承人生前並無交代,繼承人必須透過法院調查或公證處發給的存款查詢函調查死者的財產情況(如存款、股票),不然無權向金融機構調閱被繼承人的帳戶,如果存款分別存在不同地區的銀行,調查工作就要耗費相當多的時間與精力;而不動產由於有「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存在,較容易調查。
台灣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遺產時,相關機關大多要求繼承人先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在台灣,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要申報遺產稅。
三、大陸的「繼承公證」是什麼?
「繼承公證」是指由繼承人申請,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與合法性,確認繼承人有繼承權的程序。
不過「繼承公證」現已不是必要的手續,只是經公證後,文書具有公信力,會使辦理流程更加快速與便利。
- 首先,公證機構會先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是否存有遺囑或遺贈。
-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有遺囑及遺贈,公證機關會確定法定繼承人有誰。
- 大陸法定繼承人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在不違反法定分配原則之下,由所有繼承人協商,將遺產做合法且妥善的分配,公證員據以製作繼承公證書。
- 公證書完成後,繼承人前往公證處簽字並按壓指印,公證員現場詢問並且會錄影、記錄,所有的資料都會製作檔案,保存在公證處。
►台灣與繼承相關的公證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的公證,並無類似大陸的繼承公證。
四、台灣人辦理繼承大陸地區遺產之流程
台灣人辦理繼承大陸地區遺產需依遺產性質進行繼承程序。遺產性質分為不動產、存款、股權。
大陸地區的法定繼承原則上是適用被繼承人生前經常居住地的法律,但不動產和存款的繼承則必須適用遺產所在地的法律。
股權繼承需要先檢查公司章程是否允許股東資格以繼承方式取得,若為允許,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東資格」,但如果該公司章程有例外規定,則需以章程為準。
「繼承公證」現已不是必要的手續,繼承人可以選擇先向有辦理涉台業務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再持公證書向主關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或是直接向主關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一)先辦理「繼承公證」,再登記
- 持繼承用之應備文件向台灣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此處的公證指由台灣出具的文書皆需要先經過台灣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事務所公證後經使用地區的大陸公證協會核驗後,才能在大陸使用。
- 於一個月後,持經公證後的文書前往各該大陸地區省、自治、直轄市公証協會辦理驗證。
- 持驗證後的公證書至且有辦理涉台業務之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 若是繼承不動產,需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公證處」辦理不動產繼承公證。
- 若是繼承存款,需至「存款金融機構所在地之公證處」辦理存款繼承公證,如果被繼承人存款分別存放於不同地區的銀行,則需在各地獨立辦理一次繼承公證。
- 若是繼承股權,需至「公司所在地或繼承人戶籍地的公證處」辦理股權繼承公證。股權繼承的應備文件較為複雜,視發行公司的性質,還可能需要提供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該公司的內部文件。
- 持驗證後的「繼承公證書」至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 主管機關對於提交繼承公證書的申請人會提供較便捷的服務,登記機關的審查也會比較寬鬆,繼承人能夠較快取得應繼承的遺產。
(二)直接辦理繼承登記
- 持繼承用之應備文件向台灣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此處的公證指由台灣出具的文書皆需要先經過台灣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事務所公證後經使用地區的大陸公證協會核驗後,才能在大陸使用。
- 於一個月後,持經公證後的文書前往各該大陸地區省、自治、直轄市公証協會辦理驗證。
- 持驗證後的公證書直接至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 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在一定時間公示且無人異議,繼承人才會取得應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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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陸地區遺產繼承期間(訴訟時效)
大陸法律規定,因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知悉繼承權被侵害起2年內」。但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超過 20年者,不得再提起訴訟。
-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2年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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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大陸 | 台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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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資格 |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子女、孫女、曾孫女 |
應繼分 | 原則上同一順序繼承人均等,配偶無特殊地位 |
|
特留分制度 | 無 | 有 |
代位繼承制度 |
僅限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申報遺產稅之規定 | 無 | 繼承人需在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