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配偶)過世一定要換身分證嗎?-全謹代書事務所

人生無常,生死是一生必經之路。曾在戶政事務所見一名老太太幫先生辦理死亡登記,承辦人詢問,身分證配偶欄名字要加註「歿」字,還是直接把名字拿掉老太太當場愣住,不知如何是好~

親人過世可以保留身分證?  內政部同意「截角留念

親人過世到戶政機構辦理除戶時,«戶籍法§62»規定,家屬辦理除戶手續,除刪除戶口名簿上的人名,也要繳回過世親人身分證,由戶政人員當面剪斷,以示作廢,再統一集中銷毀。

但有些家屬看到逝世親人的身分證被剪成兩半,當場放聲痛哭,內政部近日通知各縣市,同意以截角方式讓民眾將親人身分證留下來當紀念

身份證持有人有義務在身份資訊變更時,要及時更新證件。
身份證是個人身份的證明,若未及時更換,可能會在日常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而當需要辦理遺產繼承銀行業務繼承、股票繼承過戶或其他法律事務時,舊身份證上的資訊可能會導致身份認證有困難,甚至影響到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及時更換身份證不僅是對自己身份的負責,也是對法律程序的尊重。


分以下兩種狀況:
配偶過世
婚姻關係會自動消滅,代表死者與其配偶不再具有婚姻關係(不是夫妻了)。所以身分證上的配偶欄應該為空白的。但如果不捨得自己配偶名字在身分證上被刪除的話,可以請戶政事務所保留配偶名字並在旁加註「(歿)」字。
如圖:


父母過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戶政機關就會有記錄。而可以申請除戶謄本做為繼承遺產相關事誼!但在身份證上父母親的名字是依舊會在,並不會因死亡登記而名字不見


如何辦理死亡除戶呢?

(1)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被執行死刑或在矯正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矯正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所為死亡登記。
  3.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經警察機關查明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所為死亡登記。
  4. 利害關係人(無第1項申請人時)
  5. 受委託人。
 
(2)應繳附文件:
  1. 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 亡者配偶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兩年內拍攝身分證用之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及印章。
  4. 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明文件﹙收繳正本﹚:
(1) 死亡:
  • 在國內地區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軍方死亡證明文件。
  • 在國外地區死亡者:外國之死亡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館(TECO)處驗證;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 大陸地區死亡者:死亡公證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會驗證。

5.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下列文件。

﹕委託書。
:國外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TECO)驗證。
大陸地區委託: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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