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新住民人數的增加,若新住民配偶已取得我國身分證,在其配偶不幸過世後,其繼承權將與其他本國人相同;若尚未取得身分證,動產依然可以繼承,但不動產則需要參考平等互惠的原則來決定可否登記不動產。例如:日本政府准許台灣人民取得不動產,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日本人也可以在台灣取得不動產。
文章搶先看:【印尼籍的配偶(無中華民國國籍)可以繼承爸爸在臺灣的房子嗎?】
小編註:
有。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得辦理登記,不然會有罰緩。
Q2:其他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可以單獨申請嗎?
可以。但只能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第1 項前段)
Q3:外籍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嗎?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雙方共同居住於中華民國時,外籍配偶才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外籍配偶得辦理過戶得在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並準備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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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繼承不動產得依照國籍辦理
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之土地,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權利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小編註:
- 新加坡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以外之土地:
- 林地
- 漁地
- 狩獵地
- 鹽地
- 礦地
- 水源地
-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 目前泰國、菲律賓可取得取得不動產抵押權,新加坡人允許在本國取得高逾6樓(含)以上之建築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使用,並准許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
- 由於印尼和越南為非平等互惠關係,印尼和越南配偶無法取得不動產。
- 其他國家請參考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繼承相關Q&A
Q1:如果配偶死亡不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有罰則規定?有。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得辦理登記,不然會有罰緩。
Q2:其他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可以單獨申請嗎?
可以。但只能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第1 項前段)
Q3:外籍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嗎?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雙方共同居住於中華民國時,外籍配偶才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要把不動產過戶外籍配偶,要如何辦理?
外籍配偶得辦理過戶得在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並準備下列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贈與契約書等等。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 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 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 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