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知名製作人邱某及公司員工等人,於資深製片人裴某過世後,從其繼承了大筆遺產;由於因裴的遺囑中載明,「家裡人一毛錢不給」,其胞妹為此提出訴訟,狀告邱某,主張遺囑無效。三審最高法院,駁回胞妹之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的認定敗訴,邱某終於勝訴確定。
知名製作人邱某及公司員工等人,於資深製片人裴某過世後,從其繼承了大筆遺產;由於因裴的遺囑中載明,「家裡人一毛錢不給」,其胞妹為此提出訴訟,狀告邱某,主張遺囑無效。三審最高法院,駁回胞妹之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的認定敗訴,邱某終於勝訴確定。
為何此案邱某依舊勝訴呢?
- 因為此案訴訟的爭執點,僅在確認遺囑的「有效與否」,並不是討論遺囑內容。
- 如果遺囑中指定的遺贈或遺產分配侵害特留分,並「不會」直接導致遺囑無效,不過特留分被侵害的法定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回復特留分。
這樣說來,到底如何能對抗「特留分」呢?
首先先瞭解:【一分鐘了解「法定應繼分」及「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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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留給指定的人,遺囑做得到嗎?那如何能對抗「特留份」?
在«民法§1223 »特留份 的設計下,遺囑人「其實無法」百分百決定,將遺產全部指定給某人。
- 特留份就是依法要特別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最低比例。不管本人喜歡法定繼承人與否、孝不孝順,只要是有繼承權的人,依法一律強制保障其能繼承一部份的遺產。除非法定繼承人有不法行為時,才會喪失繼承權。
- 因此,可以趁本人還在世的時候,預先做好規劃,直接將財產贈與、信託甚至捐出。只要人還活著,那些資產就不是「遺產」,就不會有繼承以及特留分扣減的問題,就是「不要讓自己的財產變成遺產」。
如何對抗特留份?
- 以生前贈與方式,將財產逐年移轉。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或是生前買賣,馬上瞭解:【生前將士地、房子過戶給子女要多少費用?該用「贈與」還是「買賣」稅金稅少?】
- 人壽保險,除了本身的保障以外,也能作為對抗特留分的工具。被繼承人可以把欲分配的財產用來購買人壽保單,列自己為被保險人,再指定原本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保單受益人,於未來領取保險理賠給付。
根據«保險法第112»規定,保險給付直接歸屬受益人的財產,而不屬於被保險的遺產,同樣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 透過收養。例如自己沒有小孩,希望將身後財產留給後輩,就可透過收養的方式,使想要分配財產的對象,成為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這樣一來,其他後順位的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因為還有先順位的人存在,就不會取得繼承權。
-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減少遺產總額,優先獲得一部分財產,間接減少被繼承人遺產的價值,除了有助於節省遺產稅外,各繼承人特留分的價值也會隨之縮小。
可參考:【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怎麼計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居然還可以節稅!】
例:甲與其配偶於民國50年3月結婚,甲過世後,其於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900萬元,其配偶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400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2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900萬元-400萬元)÷2】,且該250萬元金額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減少被繼承人遺產的總額)
有五個預立遺囑方式
民法§1189對於遺囑的成立方式與製作流程有一套嚴謹的規範,目前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
參考文章:【「代筆遺囑」介紹與代書費用】
上開五種形式的遺囑,在記錄、見證、簽名等要件上都有特別規定(要式),不可自創形式,亦不能搞錯要件,但凡有一點不合規定,此遺囑即無效作廢。
♦因此即便是臨終前交代或者親筆書寫給家人的訣別信,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件就不算是遺囑(此類行為遺言或遺書的性質,雖然也是一種意願表達的行為,但不具法律效力)
-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參考文章:【「代筆遺囑」介紹與代書費用】
上開五種形式的遺囑,在記錄、見證、簽名等要件上都有特別規定(要式),不可自創形式,亦不能搞錯要件,但凡有一點不合規定,此遺囑即無效作廢。
♦因此即便是臨終前交代或者親筆書寫給家人的訣別信,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件就不算是遺囑(此類行為遺言或遺書的性質,雖然也是一種意願表達的行為,但不具法律效力)
參考文章:【一分鐘了解「遺囑的五種正確寫法」!遺囑千萬別亂寫,不小心就會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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