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應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繼承登記應先向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經繳納或取得免稅證明文件後始可辦理繼承登記。
二、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繼承登記應先向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經繳納或取得免稅證明文件後始可辦理繼承登記。
二、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
- 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 辦理分割繼承者,應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 如被繼承人有遺囑,需檢附遺囑
三、辦理繼承登記時若有人拋棄繼承,需要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 拋棄繼承人持有法院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文,正本或影本皆可。
- 繼承人(未拋棄的繼承人)所持有的被法院通知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文,正本或影本皆可。
- 如果上述資料都沒有,也沒關係,可依內政部111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1110260691函
- 要旨:申請繼承登記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 內容: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地政業務服務品質,申請繼承登記,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而未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若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亦得受理。倘公告內容因涉個人資料保護已部分遮掩,受理登記機關得逕至該公告專區輔以被繼承人或拋棄繼承人之身分證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加強查詢審認;就該公告內容倘仍有疑義者,另可向法院洽詢,以資簡化。
四、拋棄繼承之「准予備查」是什麼意思?
- 法院通知「拋棄繼承聲請人」:拋棄繼承人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上頭載明「本件拋棄繼承權,准予備查」等字樣,其意思是法院已經收到該聲請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也代表拋棄繼承成功了!

- 法院通知「其他尚未拋棄的繼承人」:前順位或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自行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後,法院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通知其他尚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

五、「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申請繼承登記,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若未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得提出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自103年6月1日起,抛棄繼承經法院准許者,可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
申請繼承登記,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若未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得提出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自103年6月1日起,抛棄繼承經法院准許者,可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
|第一步
- 法院別:代表「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
- 類別:請選擇01繼承事件
- 名字:請輸入「被繼承人」之姓名。
- 身分證:請輸入「被繼承人」之身分證字號。
- 公告日期:可選填。
- 填妥後,請按右上方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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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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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搜尋之結果有出現資料,便可進一步點開法院公告內容,內容中會顯示公告日期、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拋棄繼承人之姓名、公告之法院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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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告事項最後為「准予備查」,已經合法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由此便可得知哪位繼承人有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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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查詢結果會顯示「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