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監護人若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需要向法院許可並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全謹代書提供代辦「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服務,詳細說明及流程繼續往下看吧!
全謹代書-代辦「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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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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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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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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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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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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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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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授權相關文件(如人在國外或被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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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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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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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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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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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法】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後,必須做的事:

Step 1. 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受監護宣告人及監護人都會在各自的戶籍謄本的記事欄上記錄,由誰監護誰的資料。
Step 2. 監護人必須陳報財產清冊
監護人必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給法院。而在完成陳報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僅可以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
Step 3. 若清冊當中有不動產欲處分,必須額外聲請處分不動產
二、【相關說明】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1. 須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才可以處分
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必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才能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當處分財產是剝奪或犧牲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時,那監護人就不得代理此法律行為。
- 例如:受監護宣告人都已經沒有存款可以支付日常開銷,僅剩不動產可以處分,所以向法院申請出售該不動產或是以該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向銀行借貸,都是非常合理的理由。
2. 不動產的處分(買賣、貸款)需經法院許可
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2項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受特別保護,在未經法院出具同意處分之裁定確定證明書的前提下,監護人無法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也就是地政事務所根本無法完成過戶!監護人必須向法院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並同時向法院陳報說明處分該不動產的原因
- 若受監護宣告人自身還有存款可以支付相關開銷,法院一般都不會允許監護人先處分不動產
- 注意,實務上大多上的銀行都不願意承做所有權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的個案(即使法院已經發文許可),只有少部分的銀行例如聯邦銀行有機會申請核准貸款,但就算核准貸款成數也很難超過五成
3. 繼承不動產也是處分的一種嗎?
-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其他繼承人做不動產的遺產分割,也屬不動產的處分,處分前必須向法院申請許可,法院會審酌整體遺產分割的內容,是否沒有侵害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
- 如果監護人同為繼承人,那就與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上的衝突。此時,需先向法院申請一位特別代理人(代替原監護人),在這個繼承事件中代替監護人的角色,由該特別代理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做遺產分割。
- 平均繼承、非平均繼承、單獨繼承都是遺產分割的一種。唯獨公同共有繼承非屬遺產分割。
4. 共同監護人對處分不動產沒有共識該怎麼辦?
民法§1097條2、3項:「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原則上須全體監護人都同意並向法院申請,才可以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來處分不動產。但如果無法取得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衡量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裁定由其中一位監護人單獨代理行使特定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