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陳從年輕打拼到老,前後在天母買了兩間華廈,第一間已於民國95年賣出,到了民國113年退休年紀時,打算賣掉第二間房子搬到養老院住,於民國113年11月賣出。因此找代書幫忙處理後續過戶報稅相關事誼。經試算出售此天母的華廈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如下表:
113年出售的不動產 | 自用(一生一次) | 一般稅率 |
稅率 | 10% | 20%~40% |
稅額 | 約50萬 | 約150萬 |
【代書這樣說】
≈首先這個案例已經可以知道,第二間房子是在老陳名下,且老陳於民國95年賣出第一戶時,已經用過一生一次自用土地增值稅。
因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夫妻間之贈與,得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夫妻間之贈與,是不計入贈與總額。
因此代書建議⇒
因此代書建議⇒
- 第一只要將老陳名下的房子先贈與到配偶(太太)名下,
- 第二再由太太(所有權人)出售給買方即可。(太太的一生一次還沒有用過,所以還可以適用一次!)
也就是夫妻間之贈與即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不課徵贈與稅,只有繳納契稅,就可以達到土地增值稅節稅的效果。
且於民國113年由太太出售給買方又適用(太太自已的一生一次自用土地增值稅),真是一舉三得~
且於民國113年由太太出售給買方又適用(太太自已的一生一次自用土地增值稅),真是一舉三得~
所謂一生一次,指的是「一生只有一次機會可以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申請以自用住宅稅率(10%)繳納土增稅。
►自用土地增值稅稅率介紹:【 什麼是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
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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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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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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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士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簡稱土增稅,是台灣針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基於土地公告現值漲價的幅度,並按持有的年限所計算出的稅款。
快速了解:【 贈與(含夫妻贈與)房屋所需之代書費、稅費、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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