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遺產,依法可有條件減徵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為了避免因連續繼承同一筆遺產而重複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可以有條件的減徵稅,如下表:
 
連續繼承之遺產稅減徵相關法源:(財政部9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 遺贈法第16條第10款:「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 遺贈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 遺贈法第17條第2項:「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
期間     內容
死亡前5年繼承財產財產 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死亡滿5年<6年   扣除80%
死亡滿6年<7年   扣除60%
死亡滿7年<8年    扣除40%
死亡滿8年<9年    扣除20%
小編註記:
  • 必須是前次繼承時已課過遺產稅,再次繼承時才能適用減免。
    • 也就是下列案例所提爺爺遺產是有需要繳納遺產稅的,非遺產稅免稅案件
    • 即使遺產稅額只有1元,也符合連續繼承的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的規定
  • 繼承年數的算法是依死亡日起計算,並非依取得財產日計算。

案例說明

爺爺於111年過世,在天母遺有一筆土地,遺產總額約6,000萬元,爸爸繼承時經國稅局核定爺爺的遺產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但爸爸之後因為重病也於112年過世,留有天母土地(繼承於爺爺)以及銀行存款,兒子於申報遺產稅時,其中天母這筆土地是爸爸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爺爺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他非爺爺的動產及不動產依然會納入。
如果該筆天母土地是爸爸死亡前六年,從爺爺那所繼承的,則可扣除80%,也就是1,200萬元,依此推論。
延伸閱讀:【114年最新-遺產稅之「免稅額」及遺產稅級距為多少,「扣除額」為多少?|全謹代書

適用此規定的前提

假如爸爸在繼承爺爺的遺產時有下列情況,兒子是無法主張連續繼承的不計入遺產稅或扣除遺產總額。
  • 當時核定應納稅額0元(遺產稅免稅案件)
  • 超過申報遺產稅時間而未核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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