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為了避免因連續繼承同一筆遺產而重複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可以有條件的減徵稅,如下表:
如果該筆天母土地是爸爸死亡前六年,從爺爺那所繼承的,則可扣除80%,也就是1,200萬元,依此推論。
延伸閱讀:【114年最新-遺產稅之「免稅額」及遺產稅級距為多少,「扣除額」為多少?|全謹代書】
連續繼承之遺產稅減徵相關法源:(財政部9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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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內容 |
死亡前5年繼承財產財產 | 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
死亡滿5年<6年 | 扣除80% |
死亡滿6年<7年 | 扣除60% |
死亡滿7年<8年 | 扣除40% |
死亡滿8年<9年 | 扣除20% |
小編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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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爺爺於111年過世,在天母遺有一筆土地,遺產總額約6,000萬元,爸爸繼承時經國稅局核定爺爺的遺產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但爸爸之後因為重病也於112年過世,留有天母土地(繼承於爺爺)以及銀行存款,兒子於申報遺產稅時,其中天母這筆土地是爸爸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爺爺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他非爺爺的動產及不動產依然會納入。如果該筆天母土地是爸爸死亡前六年,從爺爺那所繼承的,則可扣除80%,也就是1,200萬元,依此推論。
延伸閱讀:【114年最新-遺產稅之「免稅額」及遺產稅級距為多少,「扣除額」為多少?|全謹代書】
適用此規定的前提
假如爸爸在繼承爺爺的遺產時有下列情況,兒子是無法主張連續繼承的不計入遺產稅或扣除遺產總額。- 當時核定應納稅額0元(遺產稅免稅案件)
- 超過申報遺產稅時間而未核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