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遺產稅時,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是多少?
如近日徐某猝逝,留下2名子女,於申報遺產稅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該如何計算呢?
114年遺產稅直系血親扣除額計算方式:
- 基本扣除額
每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可扣除56萬元。
- 加扣額(112年後依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歲數為18歲。)
如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未成年,則可以依年齡距離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案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2025年(114年)死亡,遺有以下子女:
兒子:19歲,女兒:12歲
- 兒子已成年,因此只能扣除基本扣除額56萬元
- 女兒距離18歲成年還有6年,因此加扣額為:56萬元 × 6年 = 336萬元
女兒的總扣除額為:56萬元+336萬元=392萬元
因此,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56萬元+392萬元=448萬元
二、若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扣除額該如何計算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案例
被繼承人A男112年死亡,遺有成年B女1人,B女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C孫(12歲)繼承,雖C孫距離18歲成年尚有6年,但其繼承權係B女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B女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6萬元。
延申閱讀:«在台灣的外國人,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什麼時候在台外國人會需要拋棄繼承?»
根據«民法第1080-1條第1款»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案例
被繼承人A男112年死亡,遺有成年B女1人,B女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C孫(12歲)繼承,雖C孫距離18歲成年尚有6年,但其繼承權係B女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B女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6萬元。
延申閱讀:«在台灣的外國人,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什麼時候在台外國人會需要拋棄繼承?»
三、養子女可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依«民法第1077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所以,子女被收養後,在收養關係存在並且持續的期間,是不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子女被收養後即為他人之養子女,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所以沒辦法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 不過,若是收養關係已經合法終止,養子女就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 依«民法第1077條第2款»規定,被收養女兒D是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因此只有兒子B 56萬+女兒C 56萬=112萬可以扣除。
根據«民法第1080-1條第1款»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如果養父母先死亡,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後,再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
- 一旦法院許可,養子女即回復對於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如此就有可能「雙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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