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產分割協議?
依據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也就是說多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之前,遺產對所有繼承人來說,是公同共有物。
因此,依據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然而,在亡者沒有留有遺囑情況下,為了讓遺產可以順利的完成分配,全體繼承人可藉由遺產分割協議書來完成遺產分割。
因此,依據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然而,在亡者沒有留有遺囑情況下,為了讓遺產可以順利的完成分配,全體繼承人可藉由遺產分割協議書來完成遺產分割。
亡者生前可透過什麼方式可禁止遺產分割?
- 被繼承人用遺囑的方式禁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只能按照遺囑,遺產以公同共有的形式繼承,民法1165條第2項規定,遺囑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 繼承人協議不分割遺產:繼承人之間也可以協議禁止分割,但效力一樣為十年(類推適用民法1165條規定)。
案例說明
甲與配偶乙育有三子女A、B、C,子女平常少有往來,直到甲因一場意外過世,留下一棟房子和600萬元的銀行存款而未留下遺囑,配偶乙和子女對於遺產怎麼分配沒有共識,在專業人士的建議下而做了遺產分割協議書。
遺產分割協議書要怎麼寫?
以上文的案例為例,遺產分割協議書基本內容應包含以下具體事項,以避免爭議:
-
立協議人(繼承人資料):列出所有繼承人的資料(配偶乙以及三子女A、B、C)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與被繼承人的關係
- 拋棄繼承者,不須列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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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資訊
- 姓名
- 戶籍地址
- 死亡日期(需與死亡證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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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範圍
- 不動產:房屋、土地(需載明地段、地號、坪數等資訊)
- 動產:車輛、珠寶、藝術品
- 存款:銀行帳戶、外幣存款
- 投資:股票、基金、保險理賠金
- 債務與貸款:被繼承人有負債也應明確的列出誰負責清償。
- 可附上遺產清冊,以示證明
-
遺產分割方式,常見有這些方式:
- 按比例分配:如「配偶乙以及三子女A、B、C四人均分遺產,各得1/4」。
- 具體分配:如「配偶乙取得房子,三子女A、B、C均分銀行存款」。
- 變賣後分配:如「將所有遺產變現後,依照比例分配」
-
特別註明
- 如果有稅費或喪葬費,由誰負責代墊
- 如果有遺產或債務未列入本協議,未來要怎麼處理
- 違約條款,如有繼承人未遵守此份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負擔違約責任。
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擬定好,得由所有繼承人蓋印鑑章以及附印鑑證明,以及辦理繼承登記時,得準備繼承登記申請書及繼承系統表相關文件辦理。
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公證嗎?
遺產分割協議書沒有一定要公證,但在實務上為了避免繼承人日後糾紛,再加上公證有良好證明力和強制執行力,大部分機構(像是法院和銀行)會依據公證的文書執行。
例如:金融機構(如:銀行)會依照經過公證的遺產分割協議書進行存款分配。沒有公證的遺產分割協議書,部分銀行會開本行支票,抬頭寫「全體繼承人」,存在其中一位繼承代表人的帳戶,而其他人而照當初遺產分割協議書進行分配。
又或者是其中的繼承人沒有配合執行繼承程序,經過公證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強力執行違約條款。
綜合上述的好處,雖然可選擇是否需要公證,但選擇公證可以避免耗時又耗費的遺產分割訴訟。
例如:金融機構(如:銀行)會依照經過公證的遺產分割協議書進行存款分配。沒有公證的遺產分割協議書,部分銀行會開本行支票,抬頭寫「全體繼承人」,存在其中一位繼承代表人的帳戶,而其他人而照當初遺產分割協議書進行分配。
又或者是其中的繼承人沒有配合執行繼承程序,經過公證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強力執行違約條款。
綜合上述的好處,雖然可選擇是否需要公證,但選擇公證可以避免耗時又耗費的遺產分割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