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條件中的戶籍登記連續滿六年,也就是「設籍不中斷」,對於繼承人來說,如果戶籍沒有繼續設籍在被繼承人家,當家人過世時,子女繼承房地後想賣出,得面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於是,事先遷戶籍回家這個舉動可以有400萬免稅額。
一、案例說明
甲君為獨生子,父親在106年1月購入公寓自住,而母親早已不在世,甲君也長期居住且設籍在外縣市。然而父親在114年1月去世,父親已持有公寓7年,甲君在同年2月繼承後想要賣父親的公寓。
假設甲君2000萬賣出公寓,繼承時房地公告現值800萬
課稅所得=2000萬-800萬=1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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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君2000萬賣出公寓,繼承時房地公告現值800萬
課稅所得=2000萬-800萬=1200萬
- 遷戶籍前賣出:(不符合自住優惠)
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 × 適用稅率(甲君持有期間1年以內)=1200萬 × 45%=540萬
- 遷戶籍後賣出:(符合自住優惠)
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 適用稅率(父親持有7年+甲君持有期間1年以內)=(1200萬-自住免稅額400萬) ×10%=80萬
原本 | 遷戶籍後 | |
房地合一稅 | 540萬 | 80萬 |
二、為什麼要求繼承人先遷戶籍?
如果忘了遷戶籍,該怎麼做?
實務上,從被繼承人死亡日開始,考量可能要處理身後事宜,到繼承人遷入戶籍這段期間計算,是否適用得由當地國稅局行使裁量權。最保險的做法是事先把繼承人的戶籍先遷入進去。
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時,享有400萬的自用免稅額應符合下列條件:
實務上,從被繼承人死亡日開始,考量可能要處理身後事宜,到繼承人遷入戶籍這段期間計算,是否適用得由當地國稅局行使裁量權。最保險的做法是事先把繼承人的戶籍先遷入進去。
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時,享有400萬的自用免稅額應符合下列條件: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連續設籍滿六年可包含被繼承人+繼承人
-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400萬元以內者 | 超過400萬元者 |
免納所得稅 | 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課10% |
三、房地合一稅新制2.0 V.S 舊制1.0
適用日期: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延伸閱讀:【出售配偶(夫妻)贈與的房地,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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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課稅標的持有時間 | 房地合一稅 1.0 |
房地合一稅 2.0 |
1年以內 | 45% |
45%
|
超過1年 < 2 年 |
35% | |
超過 2 年 < 5 年 |
20% | 35% |
超過 5 年 < 10 年 |
20% | |
持有時間超過 10 年 |
15% | 15% |
四、關於放寬持有期間
房地合一稅的課稅以持有期間為標準,而財政部對於繼承取得的房地,在112年11月2日所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解釋函,提到:「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也就是被繼承人持有期間+繼承人持有期間併計後,有機會達到自住房地並設籍6年的條件。
延伸閱讀:【出售連續繼承不動產, 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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