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了不值錢又要繳地價稅的土地,超過三個月的拋棄繼承期間,這個時候想要拋棄土地的所有權還是可以的!
一、如何「拋棄所有權」?要件是什麼?
拋棄所有權之要件
一、如何「拋棄所有權」?要件是什麼?
拋棄所有權之要件
- 須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該不動產上不得有他項權利(如抵押權)
- 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主要目的
107年10月1日內地字號第1070442803號函釋
有關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在沒有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前,公同共有人如果欲拋棄其對於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且該拋棄並無損害他人利益,在拋棄生效後,若公同共有人還是有2人以上,其他共有人之權利仍然及於該不動產之全部。
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不動產者,要拋棄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時,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理拋棄所有權之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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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拋棄所有權」之應備文件
有關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在沒有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前,公同共有人如果欲拋棄其對於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且該拋棄並無損害他人利益,在拋棄生效後,若公同共有人還是有2人以上,其他共有人之權利仍然及於該不動產之全部。
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不動產者,要拋棄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時,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理拋棄所有權之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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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拋棄所有權」之應備文件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拋棄所有權證明書。
- 權利書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拋棄人之印鑑證明。(如申請人無法親自到場)
三、「拋棄繼承權」和「拋棄所有權」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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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3個小孩公同共有繼承了爸爸的遺產,有現金300萬和一塊不值錢卻又要繳地價稅的土地,若兒子只想要繼承現金的部分,不想要繼承土地的部分,其無法辦理「拋棄繼承」而是要辦理「拋棄所有權」。
因為拋棄繼承是拋棄「所有的」權利及義務,如果兒子選擇拋棄繼承,那繼承取得的金錢和土地都會一併拋棄,不能只選擇拋棄土地的部分;但如果兒子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後,申請辦理「拋棄土地所有權」,就可以只單獨拋棄土地的部分,而留有金錢的部分。
備註:
拋棄繼承V.S.拋棄所有權 | ||
---|---|---|
拋棄繼承 | 拋棄所有權 | |
範圍 |
一切權利及義務 |
所有權 |
時間 | 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 |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 |
辦理處所 | 向法院聲請 | 向地政機關申請 |
- 其中一個共有人拋棄所有權時,他共有人的潛在應繼分便會增加。
- 若在無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拋棄不動產所有權,其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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