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申報實務-視同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有下列情形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申報實務-視同贈與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例1:林爸長子積欠銀行貸款 800 萬元,林爸向銀行申請核准承擔長子 800 萬元債務,並免除兒子債務。
例2:鄭某向銀行貸款 800 萬元,鄭某無力償還由保證人蔡某代為償還,蔡某並向鄭某稱免除其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例1:陳男於112年6月30日 將其名下A公司股票100萬股,以每股20元出售其子,取得出售價款2,000萬元。但該公司 110年6月30日之每股淨值為30元,經國稅局查獲。
差額1,000萬元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
差額1,000萬元=100萬股x(@30-@20)。
 
例2:甲持有公告現值100萬元土地交換乙公告現值60萬元土地,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40萬元的財產。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視為贈與。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其不動產視為贈與
  • 原則:贈與價額為「出資額」
例: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甲對妹妹的贈與
  • 例外:不動產,為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例:賴爸的二女兒於112年1月1日 購買新竹縣房產,公告現值300萬元,買賣總價款900萬元,經查核買賣價金全數由賴爸支付,核定贈與價額300萬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例:公司辦理增資,父親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並支付價款,這就是父親對子女的贈與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例: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
 
注意: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財政部620927台財稅第37355號函)
 
  一等親 二等親 三等親
血親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孫子女
伯、叔、姑、舅、姨
姪子女、外甥(女)
(外)曾祖父母
(外)曾孫子女
姻親
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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