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全面限定繼承,還要陳報遺產清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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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又稱「陳報遺產清冊」,指當繼承人在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時,「至多」只需以遺產來償還,不用以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假如被繼承人留下300萬負債和100萬遺產,繼承人只需以遺產來清償100萬負債,其於200萬不需償還。
這個制度可以適度保護繼承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兼顧債權人的債權。


延伸閱讀:需不需要主動辦理「限定繼承」?


二、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

既然民法已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了,為什麼還要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因為如果有陳報遺產清冊話,繼承人只需針對已陳報已知的債務按債權額比例清還即可,當有數筆債務時,可依比例分別償還。


        
       

依上述例子而言,繼承人原本只知道有陳報遺產清冊之財產200萬和負債100萬,故已先用繼承遺產全數償還100萬的債務,不料有一天民間債務的債權人找上門來,說被繼承人尚有在外欠債900萬未清償,要求繼承人予以償還,以債權額比例來計算(參考上述計算公式),繼承人還需償還該民間債務180萬,但他已先以遺產來清償原來100萬信貸,身上只剩下遺產100萬,債權人只能就剩餘財產100萬的部分來請求繼承人償還,無法請求繼承人一併清償其餘的80萬。



三、聲請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
  1. 繼承之遺產可能>債務: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做生意有向民間貸款並留有債務,繼承人無法確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所以需要陳報遺產清冊來確定債務的金額
  2. 繼承人之中有「無行為能力人」:本來應該辦理拋棄繼承,但同順位或次順位的繼承人中,有人為無行為能力無法申請印鑑證明,只好改辦理限定繼承,因為限定繼承僅需其中「一位」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效力就及於所有繼承人。
  3. 超過拋棄繼承之期限:知悉有繼承權已超過三個月,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只能改聲請限定繼承,因限定繼承無三個月的時間限制

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法定的享有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不需要額外進行辦理。但主動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延伸閱讀:限定繼承辦理流程為何?

四、負債>遺產時為何不辦理拋棄繼承而改辦限定繼承?
  1. 假如父親過世(無配偶)只留下1萬元遺產和80萬負債,繼承人為長男及長女(皆無子女),本應該辦理拋棄繼承,但因祖母已經失智,無法申請印鑑證明,也就無法會同辦理拋棄繼承。若長男及長女拋棄繼承,會導致祖母(無配偶),也就是次順位繼承人須單獨繼承負債,為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此時長男或長女可以選擇樣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將負債留在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2. 改辦限定繼承還有另外的可能原因是,長男及長女知悉有繼承權已經超過三個月,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只能改辦限定繼承。
註:辦理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限為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


五、其中一位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仍可以拋棄繼承嗎?
           


其中一位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仍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假如父親過世,繼承人為配偶及兩位子女,而父親留有不動產,考量被繼承人在外可能有不確定的債務(因國稅局查不到民間債務),子女選擇了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並協議平均繼承該不動產,而配偶則主張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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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主動辦理「限定繼承」?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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