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若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則法院不會准許。
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拋棄繼承,法院會審查「是否符合其利益」,只有在「為了保護受監護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許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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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拋棄繼承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益,就是客觀上判斷「遺產」扣除「負債」後,是否仍有相當數額的積極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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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時,若不符合其最佳利益(如:遺產扣除負債後,仍留下大筆數額的遺產,而拋棄繼承將造成受監護宣告者喪失繼承遺產的權利),則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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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而言之,受監護宣告者辦理拋棄繼承,只要監護人謹守替受監護宣告者爭取最大利益便能順利辦理!
二、法院審查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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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受監護人會由法定監護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若遺產大於負債,法定監護代理人卻仍然替要受監護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會有疑慮,因為此情形沒有符合「為了保護受監護人的利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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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院會調閱或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單」,同時命聲請人要提出「被繼承人的債務數額」。必須在「債務」大於「遺產」的情形下,法院才會准許受監護人的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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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遺產」大於「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受監護人拋棄繼承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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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法定監護代理人必須提供下列文件給法院來證明遺產大於負債:
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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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單親家庭長大,由父親乙單獨扶養自己與弟弟丙長大成人,弟弟丙早在幾年前因為意外不幸成為了植物人,經法院認定丙已無行為能力,需受監護宣告,並裁定由甲擔任弟弟丙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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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父親乙過世後,留下的遺產大於負債,但甲存有私心想要獨自繼承父親乙的遺產,於是代理受監護人弟弟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果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後,父親乙之唯一繼承人就會變成甲,所以甲就可以單獨繼承父親乙的所有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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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一但看到拋棄繼承人的聲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往往會提高審查的密度來避免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透過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來犧牲他們的利益,該案件的審理可能會從實質審查的角度請聲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來舉證亡者的負債大於遺產,但實務上並非每個法院都會這麼要求。
四、本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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