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後,除了申請死亡證明外,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死亡登記)和除戶謄本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有了「死亡證明」和「除戶謄本」才能夠辦理身後事宜。
如果家人在中國境內死亡,同樣也需向中國相關機關申請「死亡證明」及「火化證」,並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過後,才能在台灣辦理後續善後程序。
一、親人在中國死亡之善後程序
台灣人在大陸地區死亡,在大陸製作之死亡證明、火化證,必須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的手續,才能夠在台灣使用,辦理戶政及繼承等事項;骨灰返臺後擬放置公立靈骨塔,火化證明須經過公證。
原則上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不過,當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則可以延至海基會的驗證證明之日起算。以下是親人在大陸死亡後的善後流程:
- 向親人在大陸死亡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是相關醫院申請死亡證明書
- 取得火化殯儀館開出的火化證
- 持死亡證明書及火化證正本至親人死亡所在地之大陸公證處進行公證
- 待海基會收到大陸公證協會函寄之公證書副本後,持公證後的死亡證明書及火化證正本至海基會驗證
- 持核驗過後的死亡證明書及火化證公證書正本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
►第1至第3項為在大陸辦理事宜,第4和第5項為在台灣辦理事宜。


二、辦理親人在中國死亡之身後事宜應備文件
大陸公證死亡證明書及火化證:
- 死亡證明書、火化證 正本
- 身分證明 影本:大陸來往通行證(及台胞證)、台灣身分證
▲不接受護照、旅行證、落地簽
- 親屬關係證明 正本:如戶籍謄本
- 死亡因果關係之病例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正本、受委託人身分證及簽名。
台灣申請除戶及除戶謄本:
- 死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
-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死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之身分證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彩色照片1張辦理換證
延伸閱讀:如何辦理死亡登記?除戶謄本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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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辦公證台灣人在中國的「死亡證明」及「火化證明」
委託辦理兩岸文書公證與驗證之流程如下:
- 第一步:全謹事務所持中國製作之文書(如死亡證明書、火化證等)正本向中國當地縣(市)有辦理涉臺事務之公證處辦理公證。
- 第二步:公證處寄送公證書副本至省(直轄市、自治區)公證協會,各該公證協會以公函將公證書副本寄送海基會。
- 第三步:全謹代書事務所將公證書正本攜至海基會驗證。
- 第四步:驗證後的公證書正本,全謹代書事務所會再交付給委託人。
- 第五步:受託人再將驗證後的公證書正本交付給需用機關。
代辦兩岸文書公證及驗證費用 | ||
---|---|---|
代辦中國文件公證 | 代辦海基會文書驗證 | |
案件類型 |
結婚證明、離婚證明、死亡證明等 |
持公證書正本至海基會驗證 |
代辦費用 | 個案計價 | 個案計價 |
海基會驗證費用 |
每一字號公證書新臺幣300元,申請驗證數份同字號公 |
|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
注意!代辦大陸公證,委託人一定要有 有效「大陸來往通行證」(台胞證),不接受護照、旅行證、落地簽

委託人已取得親人在中國的死亡證明書及火化證,但當時沒有去做公證的動作,回台灣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謄本時,被戶政告知出具大陸的文件未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在台灣是不能使用的,委託人不方便親自再前往大陸公證,因而委託本事務所代為辦理大陸公證及海基會驗證。
經大陸公證處公證過後之公證書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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