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立遺囑?自書遺囑範例-全謹代書事務所

  |目錄|
房型 1. 誰可以立遺囑
 2. 遺囑的效力
 3. 一定要遺囑執行人嗎?
 4. 遺囑該怎麼寫? 如何立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5. 自書遺囑範例

 6五大遺囑正確寫法

一、誰可以立遺囑

  •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只要是年滿十六歲之人,即得預立遺囑。
  •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二、遺囑的效力

(一) 預立遺囑的目的,在於生前以書面明文分配遺產,包括確定遺產的繼承人人及分配的比例等⋯。
(二) 被繼承人生前,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僅在其去世後生效

三、一定需要遺囑執行人嗎?

(一) 遺囑執行人由被繼承人指定,或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定。
(二) 
但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選定遺囑執行人。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繼承人還是可以進行遺產的分配。故遺囑執行人並非必要,不一定要選定。

四、遺囑該怎麼寫? 如何立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民法規定五種遺囑格式,分別是: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代筆遺囑
  4. 密封遺囑
  5. 口授遺囑

五、自書遺囑範例

以下內容主要為自書遺囑範例,其他種類的遺囑範例,與以下預立自書遺囑範本的架構類似。而公證遺囑的內容必須填於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內。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本人因年事已高,長年臥病在床,在人生最後階段的大部分時間都是長女親自照顧,希望將比較多的遺產分配給長女以感謝她的辛苦付出。而長子長年不回家探望本人,故安排較少的遺產讓長子繼承。遺囑內容如下:

一、本人之繼承人為:配偶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長子○○○〈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共計○人


二、不動產部份:

(一) 位於○○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長女○○○單獨全部繼承。

(二) 坐落於○○市市○○市區○○市Y段○○市小段0000地號之土地,由長女○○○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 本人所有股票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二) 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 其餘財產(包括但不限於首飾、黃金及其他動產…等),於支付喪葬費、稅賦、執行遺囑等所需費用後,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於本人死亡後,有關喪葬儀式之進行,本人已與○○○公司(統一編號:○○○,地址○○○)簽訂生前契約,將由長女聯繫辦理喪禮事宜。


四、本人指定○○○(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如○○○無法執行職務時,指定○○○(身分證統一編號:○○○○○○,)為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


五、本遺囑乙式○份,除本人保管乙份外,其餘○○份由遺囑執行人/保管人○○○保管,並據以辦理繼承事項。


立遺囑人:○○○(一定要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六、5大遺囑正確寫法

(一)自書遺囑: 

  1. 【特色】:為遺囑人可自行獨立完成,不需要任何見證人
  2. 記錄方式】立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全文,將遺產分配內容寫清楚,如遺囑繼承人,包含年月日不可用電腦打字書寫
  3. 見證人】不需要。
  4. 公證】不需要。
  5. 簽名】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如有增減或塗改需另外簽名。
  • 自書遺囑效力立完即有,如果希望更保險,可以至各地方法院辦理自書遺囑認證。
  • 限定需要本人到現場親自辦理。
  • 遺囑全文必須為本人親自書寫並有簽名及遺囑完成當日的年、月、日。
  • 至少準備三份遺囑,分別給公證人會永久保管,公證人全聯會保管,其餘給立遺囑人(一份親自書寫,其餘可用複寫紙)。

(二)公證遺囑:

  1. 特色
  • 程序繁瑣,但爭議最低。
  • 公證遺囑是具有如同公證書的效力,除非出現反證,否則遺囑會被推定為有效。
     
  1.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公證人可用電腦打字紀錄,並記載於公證書「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 欄內。
  2. 見證人】需2人以上。
  3. 公證】需要。
  4. 簽名】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需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用指印替代,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的理由。
  5. 公證書避免公證遺囑無效的風險,請記得公證書需要用固定格式,並於公證處購買
 

(三) 代筆遺囑:

  1. 特色
  • 對於不識字或無法執筆書寫之人較友善的一種選擇方式。
  • 代書可以提供前不動產移轉的方案及策略,如買賣、贈與及信託等規劃
  • 特殊要件:遺囑上須註明代筆人之姓名與立遺囑之年月日。
     
  1.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其中一位見證人須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之筆記可以用電腦打字。
  2. 代筆人】通常為代書、律師。
  3. 見證人】需要三位。(代筆人通常會兼任見證人,所以還須另找兩位見證人)
  4. 公證】不需要。
  • 代筆遺囑並沒有強制規定需要公證,但如果擔心未來遺囑效力遭到質疑,可以在簽名時尋找公證人進行公證,以確保其效力符合所有法定要件。
  • 簽名】全體遺囑人、見證人皆需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蓋指印。
     

(四) 密封遺囑:

  1. 特色】
  • 密封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前不希望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的類型。
  • 藉由公證程序來保障真正性與隱私性,非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不得拆封。
  • 特殊要件:遺囑需密封。若是由他人繕寫,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地址。公證人需在封面註明當天日期與遺囑人之陳述。
     
  1. 記錄方式】遺囑人親筆書寫,或由他人繕寫不可用電腦打字
  2. 見證人】需2人以上。
  3. 公證】需要。
  4. 簽名】遺囑人需在遺囑上、密封處上簽名。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須在封面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蓋指印,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理由。

(五)口授遺囑:

特色】
  • 口授遺囑僅適用於生命危急,不能以其他4種遺囑方式之情況下才可成立,是最具爭議的方式。
  •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當立遺囑人生命穩定後且沒有特殊狀況時,應該重新立遺囑,如果沒有重新立遺囑,則這這份遺囑3個月後便會失效。
  • 分別有「筆記紀錄」與「錄音紀錄」兩種型式。以下說明:
     
a. 口授遺囑:筆記紀錄
  1.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並述遺囑人姓名與年月日,其中一位見證人將口述遺囑的內容作成筆記。
  2. 見證人】需2人以上。
  3. 公證】不需要。
  4. 簽名】遺囑人無須簽名,全體見證人皆需簽名。

b. 口授遺囑:錄音紀錄
  1. 錄方式】:遺囑人口述,並述遺囑人姓名與年月日,再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
  2. 見證人】需2人以上。
  3. 公證】不需要。
  4. 簽名】遺囑人無須簽名,見證人皆需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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